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HM-113-上訴-2968-20250210-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OCH,CHARLOTTE ADELHEID 德國籍 選任辯護人 翁英琇律師 陳重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890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關於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OCH,CHARLOTTE ADELHEID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玖日起限 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LOCH,CHARLOTTE ADELHEID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判決,就其涉犯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96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被告不服,現正上訴最高法院中,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因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於114年2月18日即將屆滿,本院依法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有罪,刑期非輕,且其為德國籍之外國人,其家人現居德國,堪認其在德國之社會人際關係有一定程度之牽絆,有較強之出境後滯留不回以規避刑責之動機及能力,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見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三、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居住私人安養院所,並患有多 類疾病,在臺無健保給付,亦無家人親屬能就近照料,造成家人經濟及被告生活及身心等極大負擔,且本案猶未確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欠缺保全刑罰執行之需求,以及被告有迫切醫療需求及人道考量,請求不予延長出境、出海之限制處分等語。然本案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即為羈押之替代處分,與羈押相較,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對基本權干預顯然屬較為輕微之手段,又本案仍在上訴審理中,尚未確定,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其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