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HM-113-上訴-3006-20241015-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宥誠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 顏詒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 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共計損失金額欄記載「1,170 萬9,86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應更正為「1,175 萬9,868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共計損失金額欄記 載「1,170萬9,868元(起訴書附表誤載,應予更正)」,此部分顯係「1,175萬9,868元」之打字誤繕,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