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HM-113-上訴-3311-20241212-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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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31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元隆 選任辯護人 戴佳樺律師 徐睿謙律師 被 告 周悰敏 選任辯護人 邱啟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61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94號,中華民國113年2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41668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 偵緝字第7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元隆之刑與應執行刑部分及周悰敏部分均撤銷。 上開李元隆刑之撤銷部分,李元隆各處如附表三「本院主文」欄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上開周悰敏撤銷部分,周悰敏犯附表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   事 實 一、周悰敏、李元隆(針對科刑上訴,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作為量 刑審酌)及張紹安(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周悰敏兼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某日,陸續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表情符號(噓)」、「小白」之人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該詐欺集團),其中李元隆係由周悰敏於110年8月間所招募而擔任司機,負責駕車搭載張紹安收取詐得款項。周悰敏與李元隆、張紹安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訴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後,由周悰敏於110年8月間,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暱稱「Dr. blcak」指示李元隆駕車搭載張紹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收取附表二「收款總額」欄所示款項後,再由李元隆或張紹安前往指定地點,將贓款交予集團內某不詳成年成員,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至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A○○依指示將受騙金錢匯入帳戶後,該帳戶因遭凍結致郭家宏無法提領匯入之款項而未及隱匿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而未遂。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對於被告周悰敏部分全部上訴,上訴人即被告李元隆 言明僅針對刑提起上訴(見本院卷二第160頁、卷三第137頁),故本件審理範圍為上開聲明上訴範圍部分,先予說明。 二、證據能力(被告周悰敏部分)  ㈠組織犯罪部分:   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傳聞例外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上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同此見解。是以,本判決所引被告周悰敏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於其涉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不具證據能力。  ㈡其他罪名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周悰敏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周 悰敏及其辯護人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及同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周悰敏犯行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㈠被告周悰敏之答辯  1.訊據被告周悰敏固坦承有介紹工作給被告李元隆,然矢口否 認有本件犯行,辯稱:我沒有加入詐欺集團,也沒有招募李元隆加入;109年底我有介紹粗工給李元隆,他說不要;我不知道李元隆有擔任詐欺集團的司機,也不認識張紹安,本案犯罪完全與我無關等語。  2.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證人李元隆證述前後反覆不一而無可 信之處,況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已經認罪並主張其有供出上游,可見其證述有誣陷被告周悰敏可能,況張紹安亦具結作證表示不認識被告周悰敏,本案並無其他補強證據等語。  ㈡李元隆於110年8月間,與張紹安一同在桃園市某公園內,向 某身分不詳自稱「蔡佳穎經理」之人應徵工作,參與該詐欺集團車手組,由李元隆負責駕車搭載張紹安與他人碰面取款,再由李元隆或張紹安將款項轉交其他取款之專員,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嗣該詐欺集團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訴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後,由被告李元隆駕車搭載張紹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收取附表二「收款總額」欄所示款項。以上各情,分據證人李元隆、張紹安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金訴614卷二第51-57頁),並有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犯罪事實,首堪認定。  ㈢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H○○介紹我和周悰敏認識,我是由 周悰敏介紹加入「表情符號(噓)」及「小白」的該詐騙集團,周悰敏是在群組裡面的人,周悰敏給我一支電話號碼,對方自稱「蔡佳穎」經理之人跟我約在桃園的一個公園裡面,張紹安也在,「蔡佳穎」經理指示我負責司機,載張紹安取款,周悰敏算是老闆等級,我做警詢筆錄時,周悰敏正好電話進來,來電顯示是我們在飛機的工作群組裡面的英文暱稱「Dr. Blcak」,警察也有看到,我就跟警察說「Dr. Blcak」是周悰敏,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是周悰敏所使用,我是用0000000000的門號和周悰敏聯繫,是因為工作關係我才和周悰敏聯繫,我不曾打門號0000000000號找H○○,周悰敏會用門號0000000000號或通訊軟體暱稱「Dr. Blcak」指示我工作事宜,周悰敏會交代工作的地點,因為我是負責司機的部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39-150頁)。李元隆已明確指陳被告周悰敏同為該詐欺集團成員,其係經被告周悰敏招募而參與該詐欺集團擔任上開車手組犯罪分工之事實。  ㈣證人H○○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介紹李元隆認識周悰敏,周悰 敏有向李元隆提及是否要當司機的工作,我不曾拿過周悰敏的手機打給李元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63-166頁),又證人即員警G○○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們在製作李元隆筆錄時,有暱稱「Dr. Blcak」之人打手機給李元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7頁),均核與證人李元隆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再觀諸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話明細,該門號於上開詐欺犯行時間之110年8月間,與李元隆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有密集之通聯紀錄,諸如110年8月9日上午5時51分許至8時32分許有連續密集之通聯紀錄(見原審金訴卷第117頁),而該日李元隆有駕車搭載張紹安收取附表二編號2所示提款車手之款項,又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18分許至12時12分許,亦有連續密集之通聯紀錄(見原審金訴卷第117頁),而該日李元隆亦有駕車搭載張紹安收取附表二編號4所示提款車手之款項,均足見被告周悰敏與李元隆在密集聯繫之後,李元隆即駕車搭載張紹安向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車手取款,至於李元隆非駕車收款之日則無通聯紀錄,核與李元隆上開證述被告周悰敏招募其擔任司機並電話中指示其取款等語相符。再者,觀諸卷附李元隆持用手機之電磁紀錄(偵字第41668號卷第119-122頁),聯絡人名單中確實有「Dr. Blcak」、「小白」、「安紹」等人,此亦與李元隆上開證述:周悰敏會用門號0000000000號或通訊軟體暱稱「Dr. Blcak」指示我工作事宜等情相符。佐以被告周悰敏亦坦承:有介紹工作給李元隆等語(見偵緝字第780號卷第95頁)、門號0000000000號為其所使用,該門號於案發時間110年8月間有與李元隆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1頁),亦上開客觀證據互核一致。李元隆上開證述均有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而可認為真實可信,故被告周悰敏同為詐欺集團成員,經由H○○認識李元隆,招募李元隆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司機,並指示李元隆負責搭載張紹安收取詐得贓款之共犯事實,應堪認定。  ㈤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稱李元隆上開供述,與其先前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以及於原審之陳述,前後不一而無可信之處等語。然李元隆業就此不一之緣由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其上開係受被告周悰敏影響而為迴護之說詞,此等陳述不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3頁),且觀諸李元隆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我是在FB徵才廣告看到職缺工作云云(見偵字第3323號卷第282頁),然李元隆此部分供述始終並未提出任何臉書廣告佐證為真,又李元隆於112年9月26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其不認識周悰敏、不知門號0000000000號為何人使用云云,則與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之客觀證據不符,堪認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及原審證述內容,係出於迴護被告周悰敏而不實之情,應可採信,是上開不實陳述,自不足為被告周悰敏有利之認定。又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供述周悰敏為本案共犯,均有上開客觀事證相佐證,業如前所述,故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不利被告周悰敏之詞,並非誣陷被告周悰敏之詞,足以為其犯行之佐證,被告周悰敏及其辯護人之辯解,並無足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周悰敏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自應依 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數次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經總統 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修正洗錢之定義,依立法理由稱修正前第2條關於洗錢之定義與我國刑事法律慣用文字未盡相同,解釋及適用上存有爭議,爰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以杜爭議等語,是以現行法第2條修正之目的係將洗錢之定義更有體系及更加明確,並擴大洗錢範圍。因本件被告之行為均構成修正前或修正後之第1款及第2款洗錢行為,故此部分修正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另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為現行法第19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前第14條第1項所定之刑度:「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有期徒刑部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較不利於被告。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被告周悰敏就事實一所示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招募李 元隆參與該詐欺集團,核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參與、招募後,首次分工實行如附表一編號1犯行,核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14、16至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僅係匯入該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此即已遭圈存,未能成功提領,金流仍屬透明易查,未生掩飾、隱匿之洗錢結果,應係未遂,故核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公訴人對被告周悰敏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部分,於起訴書雖漏載起訴法條,惟已於起訴犯罪事實欄載明招募李元隆之犯罪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所涉罪名,於被告周悰敏之防禦權,並無妨礙,本院自應予以審理。又被告周悰敏就附表一編號15「提款金額」欄所示部分,告訴人A○○匯入受騙款項5萬元至指定帳戶後,因該指定帳戶即遭圈存而使郭家宏未能提領成功(見編號15「證據」欄所示證據),無法造成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應僅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 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5部分成立洗錢既遂罪,此部分事實認定,容有誤會。  ㈢被告周悰敏與李元隆、張紹安及所屬集團內之成年成員間, 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周悰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各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周悰敏就附表一所示33名告訴人所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採信李元隆先前迴護被告周悰敏之說詞,認被告周悰敏 犯罪行為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尚有未合,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原判決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㈡審酌被告周悰敏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為貪圖輕易獲得 金錢,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招募李元隆,參與詐欺行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且造成被害人損害非輕,實屬不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犯後態度,應給予相當之刑罰以生警惕之效,並審酌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受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參酌各罪之情節及彼此行為關聯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3項所示。被告周悰敏上開持用聯繫之行動電話未扣案,可認定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義務沒收。本案洗錢之財物,洗錢既遂部分已上繳該集團,未遂部分已圈存,若仍對被告周悰敏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義務沒收,毋寧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沒收。另本案無事證足認被告周悰敏因本案取得任何不法所得,自難認其有何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參、上訴人即被告李元隆科刑上訴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減刑事由部分,被告李元隆行為後,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移列至該法第23條第3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被告李元隆行為後所修正之規定,均較被告李元隆行為時之規定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李元隆。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李元隆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件被告李元隆於本院審理時已自白犯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前),減輕其刑。 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說明:  ㈠起訴書所載被告李元隆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經檢 察官表示係作為量刑審酌事由(見本院卷三第180頁),故僅將該前案紀錄作為被告李元隆之素行,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㈡辯護人雖為被告李元隆主張於本案有自首之情形,請求依刑 法第62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減刑等語。惟查,本案司法警察通知被告李元隆於110年8月31日接受警詢前,已經因附表二編號2所示提款車手之供述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圖,掌握客觀事證而得以合理懷疑被告李元隆參與取款之犯罪。且被告李元隆於該次警詢僅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為坦承之表示,並說明分工,未供述附表二其餘取款之事實。嗣於同年10月20日接受第2次警詢時,警察依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提款車手之供述,逐一詢問被告李元隆後,被告李元隆始就各該取款事實為坦承之表示(見偵41668卷一第123-129頁),上開各情,分經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F○○、G○○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三第154頁、第159-161頁),可知員警係於被告李元隆供述前,依自行查證之結果,已有事證可合理懷疑被告李元隆為本案犯行,被告李元隆顯非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未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告知,當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故辯護人主張應依刑法第62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即屬無據。  ㈢另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李 元隆所為使詐欺集團猖獗,不僅增加查緝困難,更致使被害人所遭受損失難以追回,是本案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核與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不符,故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難可採。 三、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原審判決就被告李元隆所處之刑,雖有說明科刑之理由,固 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審酌其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有利量刑因子,又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與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8月14日113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5頁),此亦為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李元隆之有利量刑因子,其刑之裁量,難認允當。被告李元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李元隆四肢健全,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 徑獲取財物,仍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為前開犯罪行為,助長詐騙歪風,破壞社會治安,考量被告李元隆犯後已與附表一編號4、14、18、21、22、25、27、30及33所示告訴人經原審調解成立,有原審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審金訴卷第245-248頁、金訴614卷二第478之3、之4頁),於本院審理時復與附表一編號8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有本院113年8月14日113年度附民字第1548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5頁),及於偵查中配合供出共犯周悰敏,惟犯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猶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時始自知事證明確始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此部分併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納為有利量刑因子),兼衡其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其有前案執行完畢之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參酌各罪之情節及彼此行為關聯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職權告發:   李元隆於原審112年9月26日審理時具結證述:其不認識周悰 敏、沒有打過門號0000000000號、警察要我一定要指認出一個人出來,不然很難走出去云云(見原審金訴字第614號卷第17至50頁),是否涉犯偽證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宜展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賴正聲、沈念 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而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 成員脫離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情形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吳建良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吳建良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0時25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6萬元 ⒈告訴人吳建良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21-422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⒍告訴人吳建良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42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19頁) 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25頁)  2 己○○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8萬元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5-7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5-186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己○○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9頁、第13頁) ⒏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0偵41668卷二,第11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3-5頁) 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頁)   3 C○○ (未提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被害人C○○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3分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0萬元 ⒈被害人C○○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1-24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7-188頁) ⒎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⒏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25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20頁) 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7頁)  4 未○○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楊良應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27分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0萬元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1-33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號卷一,第187-188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未○○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110偵41668號卷二,第3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9-30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37頁)   5 申○○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申○○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40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洪睿梃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6萬元 ⒈告訴人申○○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01-402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一,第403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9-400頁) ⒐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頂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05頁)  6 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下午12時49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分 16萬元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383-385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戊○○提供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交易明細、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41668卷一,第387頁) ⒏台東縣政府警察局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389頁)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23分 6萬元 110年8月2日下午4時35分 17萬元 7 壬○○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4分 3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25萬元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33-435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93-194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壬○○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一,第438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29頁) ⒐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39頁)   110年8月3日下午12時5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8 地○○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6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7萬元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393-394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地○○提供之郵局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9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1-392頁) 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7頁) 9 卯○○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下午3時14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7萬元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09-411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卯○○提供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41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07-408頁) ⒐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17頁)  110年8月2日下午3時16分 3萬元 10 亥○○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亥○○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9時59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亥○○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35-137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1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50-51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4頁) ⒍張紹安收款之監視畫面截圖照片(110他1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亥○○提供之玉山銀行、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39-141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31頁) 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33頁、第145頁)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2分 3萬元 11 玄○○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2分 5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19-121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第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告訴人玄○○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25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⒍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4頁) ⒎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⒏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⒐告訴人玄○○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123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15-116頁) ⒒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17頁、第129頁)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3分 5萬元 12 午○○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28分 1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二,第85-86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3-56頁) ⒍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午○○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二第87頁) ⒐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字41668卷二,第89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83-84頁) 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91頁)  110年8月9日下午1時38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13 巳○○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下午12時6分 1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下午3時41分 11萬元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69-170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51-52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7頁) ⒍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巳○○提供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173-175頁) ⒐告訴人巳○○提供之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177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65-166頁) ⒒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67頁、第179頁) 14 戌○○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檢、警,謊稱需交付財物監管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戌○○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36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 7萬元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51-155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3-56頁) ⒍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戌○○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57-160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47-148頁) 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49頁、第161頁)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38分 1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40分 3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4分 2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37分 2萬元 15 A○○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32分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未提領(因列為警示帳戶未及提領) 未提領(因列為警示帳戶未及提領) ⒈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43-145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玉山銀行儲蓄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53-254)。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告訴人A○○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二,第147-151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41-142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3頁)   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57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16 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1時13分 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29-131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33頁) ⒎告訴人丙○○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34-13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27-128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37頁)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7 癸○○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下午1時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7萬元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19-120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告訴人癸○○提供之京城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21-122頁)。 ⒎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10偵41668卷二,第127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17-118頁) ⒐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25頁)   18 丁○○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7萬元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09-111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13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15頁)  19 宇○○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7分 8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21分 19萬元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59-161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285頁) ⒍台中市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63-16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7頁) 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65頁)  20 天○○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而以臨櫃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 36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15分 36萬元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69-170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85頁)。 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171頁) ⒎告訴人天○○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41668卷二,第172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67-168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73頁)  21 倪偉馨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健保局來電訛稱健保卡遭人盗用,以協助解除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倪偉馨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中午12時50分 11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21分 19萬元 ⒈告訴人倪偉馨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77-179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第41668卷一,第285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110偵41668卷二,第187頁) ⒎告訴人倪偉馨提供之詐欺集團來電之通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二,第183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75-176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87頁)  22 子○○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41分 1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33分 6萬元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93-194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79-280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283頁) ⒍告訴人子○○提供之存摺影本、台南市麻豆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95頁、第197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1-192頁) ⒏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安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9頁)  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35分 4萬元 23 辛○○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上午9時41分 1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6萬元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23-225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帳戶提供者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告訴人辛○○提供之存摺影本、存款人收執聯(110偵41668卷二,第227-229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21-222頁) ⒏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1頁)  110年8月23日某時 6萬元 110年8月23日某時 1萬5000元 110年8月23日某時 1萬5000元 24 D○○○(未提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被害人D○○○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1時40分 38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2萬元 ⒈被害人D○○○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43-246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3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被害人D○○○提供之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249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41頁) ⒏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53頁)   110年8月23日某時 36萬元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30分 20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25 辰○○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1時58分 1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37萬元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05-206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03-204頁) 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09頁)  110年8月23日某時 20萬元 26 酉○○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 2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20萬元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37-238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3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5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9頁)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45分 1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27 丑○○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長官,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36分 4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下午3時52分   37萬元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13-215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拍攝收款車手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⒍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⒎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⒏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提款、匯款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29頁) ⒐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9-341頁) ⒑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49頁、111偵3323卷,第119頁) 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11頁) 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1668卷二,第219頁、111偵3323卷,第113頁)   110年8月23日下午4時42分 2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13分 20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上午12時25分 25萬元 28 黃○○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唐氏基金會訛稱信用卡遭重複扣款,以幫助解除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27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5分 45萬元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77-283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車手收款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7-338頁) ⒍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51頁) ⒎告訴人黃○○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110偵41668卷二,第285-287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75頁) 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91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45分 14萬9,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 3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4分 1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5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6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7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8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9分 1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9分 1600元 110年8月23日下午8時43分至同年月24日下午12時32分 406萬9,079元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共18筆 不詳 不詳 不詳 29 寅○○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35分 3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50分 20萬元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59-260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收款車手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9-341頁) ⒎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0偵41668卷二,第263頁) ⒏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49頁、111偵3323卷,第119頁)。 ⒐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3323卷第133-145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57-258頁) ⒒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1668卷二,第265頁、111偵3323卷,第115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17分 1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19分 6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0分 3,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1分 4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5分 5,000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6分 2,500元 30 B○○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50分 2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58分 1,000元 ⒈告訴人B○○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95-297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車手收款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5-336頁) ⒍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531頁、111偵3323卷,第121頁)。 ⒐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299-300頁) 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301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49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53分 1萬3,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1分 1萬7,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2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3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4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5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34分 1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1分 2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2分 2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3分 1萬8,900元 110年8月25日下午2時1分 1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31 庚○○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5日下午1時27分 4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45萬元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07-309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號卷一,第371-373頁) ⒌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提款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77頁) ⒍告訴人庚○○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0偵61668卷二,第311-313頁) ⒎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05頁) ⒐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61668卷二,第315頁、111偵3323卷,第117頁)  32 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5日下午1時50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32萬5,000元 ⒈告訴人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21-322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第3323號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67-369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二,第325-326頁) ⒍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19頁) 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1668卷二,第327頁)  110年8月25日下午1時53分 5萬元 33 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檢、警,以訛稱其渉嫌刑案須匯款向法院公證財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5日下午2時27分 22萬5,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32萬5,000元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61668卷二,第331-333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67-369頁) ⒌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29-330頁) ⒎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1668卷二,第335頁)   附表二、上列附表一提款車手提領後交款情形一覽表 編號 提款車手 交款時間 交款地點 交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車手 收款總額 (新臺幣) 證據 1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下午12時4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2「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新榮店」旁 38萬元 張紹安 136萬元 ⒈提款車手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177-180頁) ⒋提款車手洪睿梃拍攝之車手收款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110年8月2日下午1時2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Emilio艾咪里歐」對面空地馬路旁 30萬元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6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宏恩牙醫診所」對面 16萬元 110年8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Emilio艾咪里歐」對面空地馬路旁 35萬元 110年8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年青人眼鏡嘉義店」旁邊之斑馬線 17萬元 2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5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小公園前 26萬元 張紹安 71萬元 ⒈提款車手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63-68頁) ⒋收款車手張紹安收款時之監視畫面影像擷圖照片、行車軌跡擷圖(110他6175卷一,第61-62頁、第263-272頁) 110年8月9日下午1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25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3時55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小公園前 18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40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W1大樓轉角處 2萬元 3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下午12時27分許 台南市○○區○○路000號之「丹丹漢堡」前 8萬元 張紹安 35萬元 ⒈提款車手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45248頁)  110年8月13日下午3時6分許 台南市歸仁區中山路六街巷子內 27萬元 4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36萬元 張紹安 85萬元 ⒈提款車手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73-276頁) 110年8月17日下午12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法國巴黎婚紗店」前 20萬元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19萬元 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10萬元 5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下午12時35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南安南郵局」對面巷子口 15萬元 張紹安 130萬元 ⒈提款車手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93-296頁)  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對面巷子口 38萬元 110年8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後面巷子口 20萬元 110年8月23日下午3時57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後面巷子口 37萬元 110年8月23日下午4時47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南安南郵局」對面巷子口 20萬元 6 陳登基 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4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00號之「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附近 45萬元 張紹安 170萬2千元 ◎提款車手陳登基應交付170萬3千元,惟其發現少上繳1千元,故為170萬2千元 ⒈提款車手陳登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61668卷一,第93-95頁) ⒋提款車手陳登基拍攝「外務員」收款之照片(110偵61668卷一,第333-334頁)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2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郵局附近 25萬元 110年8月25日中午12時58分至下午1時53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中壢分行」附近 18萬3千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1分至下午2時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新光銀行中壢分行」附近 9萬7千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國信託中原分行」附近 3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5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北勢郵局」附近 2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17分至下午5時3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南勢郵局」附近 22萬3千元 7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下午2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都會洗衣店」前 71萬6千元 張紹安 104萬1千元 ⒈提款車手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⒉收款車手張紹安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61668卷一,第361-36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偵3323卷,第87-91頁)  ⒌收款車手搭乘車輛前往取款之監視畫面翻攝照片(110偵61668卷一,第164-170頁、第172頁)  110年8月25日下午4時48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 32萬5千元 附表三: 編號 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參與附表一編號1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參與附表一編號2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參與附表一編號3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參與附表一編號4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參與附表一編號5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參與附表一編號6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參與附表一編號7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參與附表一編號8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參與附表一編號9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參與附表一編號10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參與附表一編號11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參與附表一編號12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參與附表一編號13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參與附表一編號14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參與附表一編號15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參與附表一編號16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參與附表一編號17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參與附表一編號18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參與附表一編號19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參與附表一編號20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參與附表一編號21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參與附表一編號22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參與附表一編號23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參與附表一編號24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參與附表一編號25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參與附表一編號26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參與附表一編號27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8 參與附表一編號28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9 參與附表一編號29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參與附表一編號30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1 參與附表一編號31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參與附表一編號32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3 參與附表一編號33部分 李元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李元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周悰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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