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HM-113-上訴-3522-2024101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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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冉瑞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6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306、42622、4 2873、43169、43178、43615、44730、50480、51126、51712、5 1819、51911、51924號、112年度偵字第2458、3214、4361、602 6、6730、7261、7450、7893、11285、16336、16381、17882、2 2798、26767、27828、30885、33877、59206號、113年度偵字第 1791、396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冉瑞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冉瑞頤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可預見無故取 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該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人,可能係遂行不法所有意圖用以詐欺他人,並將犯罪所得轉匯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抑或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又其對於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前之同月某日(起訴書記載為「111年5月30日上午12時40分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金融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金融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該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曾仲傑等56人,均致令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存入附表之遠東銀行或陽信銀行帳戶,上揭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至其他業經支配之金融帳戶,以迄由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取得各該款項,因而遮斷金流,以此方式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 二、案經曾仲傑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蔣國楷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李志仁、陳聰龍及劉良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蔡咏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古文德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秀瑛、周筱琪及莊美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陳虹伶、王幼珍及任紹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張桂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曾快妹、彭意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阮鈺棋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陳美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洪秉浤、陳紀樺、程淑惠及莊怡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王明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陳黎琛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黃碧瑛、郭英進、黃瑞芳、歐美華、吳佳蓉、陳美景、巫金玲、王登攀、陳美蓮、徐炳華及吳麗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健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邱桂燕、林素華、傅馨儀、徐敏、林黃儀、蕭靖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楊智傑、張鈴華、朱鴻鈞、駱素卿、張容需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暨蕭蓮瑛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均未經當事 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113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3-329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所定傳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冉瑞頤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據到庭。惟於上開時、地將 事實欄所載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原審供認不諱(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卷【下稱偵39306號卷】第261、262頁;原審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號卷【下稱原審22號卷】第209頁;原審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6卷【下稱原審簡上卷】第469-470頁);又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曾仲傑等56人分別經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以致誤信,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存入至附表之遠東或陽信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等情,此經附表證據欄所示證人曾仲傑等56人證述明確,且有被告申設遠東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表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1585號卷【下稱偵41585號卷】第19-21頁,111年度偵字第51712號卷【下稱偵51712號卷】第15頁,112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下稱偵6730號卷】第57頁)及附表所示證據足資佐證,可以認定。 二、被告於原審雖以:要申請辦理貸款,才將帳戶交出去,不知 道會被詐欺集團拿去用云云置辯。然查:㈠被告已於原審112年2月23日準備程序坦承犯罪(原審22號卷第209頁),所辯是否屬實,已足存疑;又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通過機構之徵信,以瞭解貸款人信用狀況,並查證人別,以評估是否貸款及貸款額度,豈會全然未與貸款人會面,亦無簽訂任何貸款契約,即能信任毫不相識之人並核准貸款,且被告就對方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全然不知,率爾將金融帳戶交與該不詳姓名之人,皆與常理有違;且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對方說可以幫我做貸款資料,幫我做金流跟銀行往來,以協助辦理銀行貸款等語明確(偵39306號卷第261、262頁),足見對方明示以非法方式虛增被告個人信用或資金往來紀錄,協助被告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有蹊蹺,亦令被告起疑;況詐欺集團成員若未經金融帳戶申請人同意使用該帳戶,豈會任意將金錢匯入他人帳戶,甘冒帳戶之申請人掛失止付,以致無法取得詐欺之金錢之風險而徒勞?尤以若被告確係為申辦貸款,衡情對於貸款辦理進度及結果,理當甚為關心,惟被告於111年11月14日偵訊時供稱:(問:為何想到時不報警?)想到時就已經收到警察傳票了等語(偵41585號卷第122頁),並稽之該案告訴人曾仲傑係於同年6月12日報警處理(偵41585號卷第37頁之警詢筆錄),足認被告於111年5月24日前之同月某日交付金融帳戶後,迄至同年6月12日,對於貸款辦理進度及結果,漠不關心,顯與一般有金錢需求而委託業者代辦貸款之情形不符。再衡諸被告始終未能就其悖於常情之答辯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不知情,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㈡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他人如何行騙,然其反於社會常 情,輕易將上開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之帳號及密碼、金融卡(含密碼)及存摺,交付素未謀面、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且事後對於金融帳戶遭他人使用情形,漠不關心,則被告可預見他人將其金融帳戶用以遂行詐欺犯罪,並將犯罪所得轉匯後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抑或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且其發生並不違背被告之本意,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可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 條(同年月00日生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同年0月0日生效),其中,洗錢防制法第2條雖將洗錢之定義範圍擴張,然被告所為犯行,屬阻礙或危害國家機關對於洗錢犯罪客體之所在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之幫助行為,即阻斷型洗錢罪之幫助犯,該當修正前、後規定之洗錢行為之幫助犯,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適用法律原則,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⒈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⒉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⒊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15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被告係想像競合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罪(詳後述 ),洗錢財物未逾1億元,且僅於原審準備程序一度自白,並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而刑之輕重比較,依刑法第35條規定。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或113年7月31日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等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審雖有部分未及比較新舊法,但原判決適用之規定與本院並無二致,此部分法則之適用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㈢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6所示犯罪事實(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附表編號1),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以審理。㈣刑之減輕事由⒈被告屬幫助犯,較諸具犯罪支配力之正犯,有明顯之差異,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⒉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應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⒊被告有前揭2項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原審據以論科,雖非無見。然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9610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55、56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已如前述,本諸審判不可分,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移送併辦所擴張之犯罪事實,致事實認定欠當,量刑基礎有所動搖。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並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為辦理個人貸款,即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從事財 產犯罪,阻礙或危害國家機關對於犯罪行為人之查緝及對於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之調查、發現、保全及沒收,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原審一度坦承犯罪,雖與莊美華等8名被害人調解成立,但並未實際賠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原審22號卷第215-219頁之調解筆錄;原審簡上卷第250頁;本院卷第253頁),並其於原審自陳從事白牌車駕駛且須扶養母親之生活狀況(原審22號卷第211頁)、案發前並無前科,以及被害人損失情形暨其等之意見(原審簡上卷第250頁;本院卷第255、261、331、3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 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另按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毋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並非實際上參與贓款轉帳之人,故非洗錢防制法之洗錢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又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交付上開帳戶而獲得金錢或財產上利益,抑或分得來自詐欺集團成員給付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八、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亞蓓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存款時間 匯、存款金 額 (新臺幣) 匯、存款之金融帳戶 證據 1 曾仲傑 (告訴人 ,即起訴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張志誠」傳送訊息予曾仲傑,向其佯稱:可以帶領投資飆股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40分許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仲傑於警詢之指訴(偵41585號卷第37-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同上卷第6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1-68頁) 2 蔣國楷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31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9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Louisa」及「華鼎客服」傳送訊息予蔣國楷,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月10日)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蔣國楷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3178號卷【下稱偵43178號卷】第69-71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同上卷第75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79-97頁) 3 龔秋菊 (被害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317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9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龔秋菊,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51分許(移送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0時27分許) 50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另贅載告訴人於111年5月11日上午9時25分許匯款5萬元,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並刪除)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龔秋菊於警詢之指訴(偵43178號卷第107-112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2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33頁) 4 李志仁 (告訴人 ,即112年度偵字第2458號移送併辦部分)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貝萊德助理~紫萱」傳送訊息予李志仁,向其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晚間8時57分許 9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志仁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2458號卷第9-15頁) ⒉告訴人李志仁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9、25、4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3-45頁) 5 蔡咏蓁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4730 、5171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5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暱稱「蘇麗芬」、「陸雅婷」傳送訊息予蔡咏蓁,向其佯稱:匯款投資股市獲利豐厚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0分許 2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蔡咏蓁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4730號卷第27-35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匯款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卷第95-98頁) 6 古文德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4730 、5171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11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楊希妍」及「陳經理」傳送訊息予古文德,向其佯稱匯款投資美元期貨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36分許 117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古文德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1712號卷第11-12頁) ⒉告訴人古文德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臺幣帳戶明細資料(同上卷第77頁) ⒊通訊軟體對話文字紀錄(同上卷第61-75頁) ⒋告訴人古文德提出其個人帳戶之交易明細(同上卷第77頁) 7 陳秀瑛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262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陳秀瑛,向其佯稱: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20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秀瑛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2622號卷【下稱偵42622卷】第9-13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同上卷第17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5-89頁) ⒋投資APP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1-43頁) 8 周筱琪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2622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周筱琪,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或存入)右列金額至本案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右列帳戶。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53分許 7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周筱琪於警詢之指訴(偵42622卷第15-2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200頁) ⒊遠東銀行存款單(同上卷第200、201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03-218頁) ⒌投資廣告照片(同上卷第203頁)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11分許 15萬元 9 陳聰龍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51911 、5112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24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通訊軟傳送訊息予陳聰龍,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54分許(右列帳戶入帳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47分許)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聰龍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1911卷第11-13頁) 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1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5-37頁) 10 劉良銘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51911 、5112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5月2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劉良銘,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市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6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良銘配偶李秋織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1126號卷第7-8頁) ⒉告訴人劉良銘出具之提告委託書(同上卷第31頁) ⒊告訴人劉良銘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卷第9、15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5-30頁)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8分許 10萬元 11 黃碧瑛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3615 、5181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黃碧瑛,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 2萬9,985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碧瑛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1819號卷第9-1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同上卷第55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5-41頁) 12 洪秉浤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3615 、5181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13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洪秉浤,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臺股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22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洪秉浤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3615號卷第23-2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同上卷第4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4-50頁) 13 陳虹伶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23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陳虹伶,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6分許 10萬3,000 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虹伶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2873號卷【下稱偵42873號卷】第9-13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7-19頁)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22分許 11萬3,000 元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12分 5萬元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15分許 5萬元 14 王幼珍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王幼珍,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日中午12時34分許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王幼珍於警詢之指訴(偵42873號卷第25-30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3-39頁) 15 任紹涵 (告訴人 ,即111年度偵字第4287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3月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任紹涵,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37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任紹涵於警詢之指訴(偵42873號卷第41-42頁) ⒉遠東銀行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同上卷第45-46、51頁) 16 曾快妹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431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111年3月底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曾快妹,向其佯稱:可匯款網路投資股市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16分許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曾快妹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43169號卷第21-24頁) 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同上卷第25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8頁) ⒋網路投資軟體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7-28頁) 17 陳紀樺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50480、519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2分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佩雯」及「營業員-蘇靜」傳送訊息予陳紀樺,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中午12時42分許 1萬5,000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紀樺於警詢之指訴(111年度偵字第51924號卷第7-8頁 ) ⒉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同上卷第55頁) ⒊告訴人陳紀樺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卷第53-54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3-52頁) ⒌「佩雯」直播畫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6-58頁) ⒍投資APP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9頁) 18 莊美華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50480、5192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4月25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莊美華,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26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告訴人莊美華於警詢之指訴(11 1年度偵字第50480號卷第9-11頁) 19 劉貴珠 (被害人 ,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5月20日前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劉貴珠,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漲停板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2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劉貴珠於警詢之指訴(偵39306號卷一第35-37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8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97-119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45分許 5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贅載臨櫃匯款200萬元,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當庭更正並刪除) 20 楊智傑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楊智傑,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許 14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智傑於警詢之指訴(偵39306號卷一第127-135頁 )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卷第22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25-228頁) 21 蕭雅尹 (被害人 ,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蕭雅尹,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16分許 3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蕭雅尹於警詢之指訴(偵39306號卷二第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8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01-102頁) 22 張鈴華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111年5月初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張鈴華,向其佯稱:可匯款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4分許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鈴華於警詢之指訴(偵39306號卷二第113-115頁) ⒉元大銀行手機網路銀行活存交易明細查詢(同上卷第149頁) ⒊Line對話記錄翻攝照片(同上卷第147、153-159頁) 23 朱鴻鈞 (告訴人 ,111年度偵字第393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朱鴻鈞,向其佯稱:可以「華鼎」平臺匯款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42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為10時)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朱鴻鈞於警詢之指訴(偵39306號卷二第173-175頁)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0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25-232頁) ⒋投資APP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23頁) 24 張桂庭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3214、43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111年3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張桂庭,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虛擬平臺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23分許 4萬7,000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桂庭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3214號卷第27-28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4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7-59頁) ⒋華鼎虛擬平臺網頁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5-56頁) 25 彭意妹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3214、43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妮妮」傳送訊息予彭意妹,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平臺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46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彭意妹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4361號卷第43-45頁) ⒉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9-53頁) ⒊投資平臺擷圖照片(同上卷第54頁) 26 阮鈺棋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602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5月1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阮鈺棋,向其佯稱:可利用網路投資股票獲取高額利潤,惟必須依照指示操作,始能完成交易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5分許 2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阮鈺棋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6026號卷第45-55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65頁) ⒊告訴人阮鈺棋所有之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同上卷第67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69-71頁) 27 陳美瑞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111年3月21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陳美瑞,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5」平臺加入投資黃金營利計畫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59分許 129萬8,000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萬9,800)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美瑞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6730號卷第15-17頁) ⒉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1頁) ⒊告訴人陳美瑞所有之元大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同上卷第33頁) 28 周家培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28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社群軟體Facebook、Line傳送訊息予周家培,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投信」平臺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47分許 12萬8,000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周家培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7261號卷第7-9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31頁) ⒊被害人周家培提供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同上卷第27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5-47頁) ⒌華鼎投信平臺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7頁) 29 程淑惠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6730、7261、78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 111年3月28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程淑惠,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14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程淑惠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7893號卷第7-1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攝照片(同上卷第41、45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攝照片(同上卷第47、51-57頁) ⒋華鼎APP手機翻攝照片(同上卷第49頁) 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15分許 5萬元 30 王明賢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74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111年3月22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王明賢,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 5」 平臺,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5日中午12時48分許 1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王明賢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7450號卷第25-28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5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9-47頁) 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現金交易聲明書翻攝照片、名片(同上卷第48-50頁) ⒌投資平臺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8頁) 31 陳黎琛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128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000年0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陳黎琛,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 5」平臺,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7日上午10時34分許 97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黎琛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11285號卷第13-20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6-31頁) 32 戴奉澍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戴奉澍,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9時21分許(右列帳戶入帳時間為同日上午10時3分許) 4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戴奉澍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16336號卷第4-6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7頁) ⒊Line對話紀錄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0-23頁) 33 郭英進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 111年3月底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雅婷」傳送訊息予郭英進,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匯款後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11時35分許(右列帳戶入帳時間為同日上午12時28分許) 1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郭英進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16381號卷【下稱偵16381號卷】第13-14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6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7-27頁) 34 黃瑞芳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一、㈢部分) 111年3月4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陳佳琳」傳送訊息予黃瑞芳,向其佯稱:至投資網站操作,匯款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時30分) 2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瑞芳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40頁正反面) ⒉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同上卷第44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5-53頁反面、第57頁正反面) ⒋投資平臺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5頁反面-第49頁) 35 歐美華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111年3月28日晚上7時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Willa」傳送訊息予歐美華,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投資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44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歐美華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62頁正反面)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卷第72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70-72頁) ⒋「華鼎」投資APP擷圖照片(同上卷第70頁) 36 吳佳蓉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吳佳蓉,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豐厚云云 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12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佳蓉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78-81頁) ⒉告訴人吳佳蓉所有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同上卷第101-103頁) ⒊投資平臺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06-107頁) 111年6月2日上午11時13分許 1萬元 37 陳美景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 110年5月3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暱稱「林雅婷(股票)」傳送訊息予陳美景,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購入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時56分。右列帳戶入帳時間為同日上午11時56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美景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116-117頁) 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翻攝照片(同上卷第135頁) ⒊告訴人陳美景所有之台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同上卷第138頁) 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29-134頁) 38 巫金玲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 111年3月22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巫金玲,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1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1分)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巫金玲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144-146頁) 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同上卷第176頁) 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同上卷第177-179頁) ⒋告訴人巫金玲及其子楊松輯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同上卷第181頁) ⒌Line對話紀錄翻攝照片(同上卷第183-188頁)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1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51分) 2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6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19分許 10萬元 39 王登攀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㈧部分) 111年5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王登攀,向其佯稱:代操股票投資以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告訴人王登攀於警詢之指訴(11 2偵16381號卷第199-200頁) 40 陳美蓮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㈨部分) 111年3月16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陳美蓮,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股票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美蓮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217-220頁) ⒉雲林縣崙背鄉農會匯款回條翻攝照片(同上卷第259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39-256、260-262頁) ⒋華鼎股票APP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57-258、260頁) 41 李承峰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㈩部分) 111年5月24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李承峰,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平臺,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穩定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4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承峰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264-265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75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74-275頁) ⒋投資平臺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75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15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111年6月9日中午12時36分) 5萬元 42 徐炳華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6336、1638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於111年5月中旬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徐炳華,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協助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 111年6月1日中午12時16分許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徐炳華於警詢之指訴(偵16381號卷第284-286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29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00-302、304頁反面-第306頁反面) ⒋投資平臺頁面擷圖照片(同上卷第302頁反面-第304頁) 43 莊怡泓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17882、278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110年3月1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透過Line暱稱「Willa」、「華鼎客服經理」傳送訊息予莊怡泓,向其佯稱:股票投資可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莊怡泓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17882號卷第7-15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網銀APP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卷第54頁) ⒊告訴人莊怡泓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同上卷第50頁)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3分許 5萬元 44 李宗修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267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111年3月1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經網路遊戲「劍俠情緣3」結識李宗修,並透過Line暱稱「楊希妍」傳送訊息予李宗修,向其佯稱:操作博弈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 1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李宗修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26767號卷第29-31頁) ⒉中華郵政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73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79-89、93、99-128頁) ⒋投資網站擷圖照片(同上卷第90-92頁) 45 蕭蓮瑛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2798 、 30885、338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3月上旬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蕭蓮瑛,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 5」平臺,可投資黃金及比特幣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上午9時23分許 35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蕭蓮瑛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22798號卷第17-23、29-33頁) ⒉告訴人蕭蓮瑛所有之新莊區農會存摺影本(同上卷第39頁) 46 蔡昇龍 (被害人 ,112年度偵字第22798 、30885、338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17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蔡昇龍,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華鼎」APP投資股市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43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蔡昇龍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30885號卷第33-37頁) ⒉被害人蔡昇龍所有之富邦銀行、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同上卷第61-62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3-60頁) 111年5月26日上午10時49分許 5萬元 47 林健倫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22798 、30885、338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3月17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林健倫,向其佯稱:依指示操作「MetaTrader」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9時13分許) 10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健倫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33877號卷第7-9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2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25-52頁) 48 吳麗美 (告訴人 ,112年度偵字第592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部分) 000年0月間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吳麗美,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4分許 3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吳麗美於警詢之指訴(112年度偵字第59206號卷第25-29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同上卷第43頁) 49 邱桂燕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20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邱桂燕,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臺投資股市獲利云云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許) 5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邱桂燕於警詢之指訴(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卷【下稱偵1791號卷】第11-17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79頁) 50 林素華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111年3月27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林素華,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2分許 4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素華於警詢之指訴(偵1791號卷第19-2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同上卷第85-89頁) 110年5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許 61萬元 111年6月1日上午11時2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18分許) 15萬元 51 傅馨儀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部分) 111年5月3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傅馨儀,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時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傅馨儀於警詢之指訴(偵1791號卷第23-24頁) ⒉告訴人傅馨儀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同上卷第99頁) 52 徐敏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部分) 111年3月6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徐敏,向其佯稱: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30日上午11時32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時許 ) 2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徐敏於警詢之指訴(偵1791號卷第25-27頁) ⒉手機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同上卷第109頁) 53 林黃儀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部分) 111年4月9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林黃儀,向其佯稱:操作投資股市獲利云云 111年5月31日上午10時30分許 9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黃儀於警詢之指訴(偵1791號卷第29-31頁) 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17頁) 54 蕭靖恩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17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部分) 111年3月23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Line傳送訊息予蕭靖恩,向其佯稱:操作投資平臺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6月2日上午9時9分許 8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蕭靖恩於警詢之指訴(偵1791號卷第33-3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手機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卷第127頁) 55 駱素卿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396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部分) 111年4月18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Line暱稱「陳雲曦」、「客服經理」之成年人向駱素卿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投資平臺以投資獲利云云 111年5月25 日上午9 時21分許 6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駱素卿於警詢之指訴(113年度偵字第139610號卷【下稱偵139610號卷】第11-1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第127頁) ⒊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同上卷第41-43頁) 56 張容需 (告訴人 ,113年度偵字第396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部分) 於111年4月28日某時,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而Line暱稱「劉思純」之成年人向張容需佯稱:可使用「MetaTrader5」投資平臺得以獲利云云 111年5月26 日上午9 時3分許 10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告訴人張容需於警詢之指訴(偵139610號卷第23-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