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上訴-3546-20241023-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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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軒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000號00 樓之0 法定代理人 曾琬筑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振瑋(下稱被告)為城將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城將公司)實際負責人,其以營業人富善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善公司)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12萬5,097元,使第三人城將公司取得之逃漏營業稅30萬6,256元,屬「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另以城將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合計660萬7,790元予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奧羅爾公司)逃漏營業稅,致納稅義務人奧羅爾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33萬390元,亦均屬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則依上揭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包括城將公司、奧羅爾公司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城將公司、奧羅爾公司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命城將公司、奧羅爾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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