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PHM-113-上訴-3622-2024103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霈紳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1269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54、1441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游霈紳)科刑部分撤銷。 游霈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查本件原判決處上訴人即被告游霈紳犯如其附表編號2所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游霈紳不服提起上訴,且依被告游霈紳於本院陳述:認罪,僅針對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8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游霈紳部分之量刑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未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如原判決書所載)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撤銷原判決(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游霈紳〉科刑部 分)及科刑理由之說明:   原審認被告游霈紳所犯如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 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之損害,均攸關於法院判決量刑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法益,務必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查被告游霈紳與告訴人高敏貴於113年7月30日本院民事庭成立調解,告訴人高敏貴同意原諒被告游霈紳,嗣被告游霈紳並已依約履行賠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予告訴人高敏貴,有本院113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66號調解筆錄、匯款交易明細、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107、111頁),另被害人李勇達於本院陳稱:我不請求賠償,我覺得我不用收這筆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27、130頁),被告游霈紳則當庭向被害人李勇達表示道歉等情,核與原審量酌其刑時之情狀不同,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洽。被告游霈紳上訴意旨主張坦承認罪,與告訴人高敏貴成立調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經審酌被告游霈紳上開犯後態度,已知悔悟,並賠償予告訴人高敏貴之損失,並取得被害人李勇達諒解,其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2所示被告游霈紳之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因同案被告曾文廷與案外人張天浩債務糾紛及砸店行為而指示同案被告闞浚瑀出面聚集被告游霈紳、顏裕勛等人,於原判決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地、手段恐嚇被害人李勇達、告訴人高敏貴,所為均波及糾紛對象以外之他人,所為自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游霈紳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與告訴人高敏貴成立調解、當庭向被害人李勇達表示道歉等情,兼衡被告游霈紳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汽車美容、月收入約2萬元出頭、沒有加入幫派、需要扶養祖母、與父親關係沒有很好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