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HM-113-上訴-3767-20250213-3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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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郁駿 選任辯護人 崔碩元律師 徐人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6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 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因理由欄內已記載被告業已繳交其犯罪所得2,000元,有匯款憑證存卷可參,故主文關於沒收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