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M-113-上訴-3892-2024111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瑞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12年度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1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瑞馨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緣劉瑞馨同母異父之胞弟王敏祥,先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源派出所(下稱水源派出所)向警方檢舉劉瑞馨非法吸食、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情事,經警員曾首峴、陳銘宣告知需有具體事證方能申請搜索票進行偵辦後,王敏祥遂於同年8月2日13時20分許、16時14分許,以電話聯繫劉瑞馨,假意向原即有販賣毒品之意之劉瑞馨表示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劉瑞馨不疑有他,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與王敏祥在電話中洽談毒品交易之數量、價格事宜,並與劉瑞馨相約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住處見面交易,於同日21時30分許,王敏祥前往劉瑞馨上開住處,王敏祥在房間內將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交予劉瑞馨,劉瑞馨則當場交付2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給王敏祥,惟因王敏祥實際上無交易毒品之真意而未遂(起訴書原載為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公克,經原審當庭勘驗錄影檔案後,檢察官當庭更正交易價量如上)。嗣王敏祥於同年8日4日前往水源派出所,將上開與劉瑞馨電話聯絡及交易毒品過程之錄音、錄影檔案提供給警方偵查,警方據此向原審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於同年8月13日持搜索票至劉瑞馨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劉瑞馨持用聯繫上開交易之手機1支(如附表一所示),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是私人錄音行為,行為人為通訊之一方,所取得之錄音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私人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法定程序及方式,但私人為通訊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劉瑞馨與證人王敏祥(下逕稱王敏祥)對話之錄音、錄影檔案,係王敏祥即通話之一方將其與被告間之對話自行錄音、錄影所取得,再由王敏祥交給警方等情,業據王敏祥於原審時證述在卷(原審卷第244頁),經原審當庭勘驗王敏祥提供之錄音、錄影檔案後,被告亦自承錄音、錄影檔案之內容,確係其與王敏祥間之對話(原審卷第154、156之1-156之17、305-311、347-353、363、364頁),顯見上開影音蒐證內容並無虛偽不實造假之情,具可信性,且王敏祥並非出於不法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上開證據復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自得為證據。 二、被告辯稱其係受警方之陷害教唆始萌生販賣毒品之犯意,故 本案取得之證據資料無證據能力云云。經查:  ㈠學理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 惟因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員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此項「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因係偵查犯罪之人員以引誘、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意思或傾向之人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因嚴重違反刑罰預防目的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此種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之方式,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自當予以禁止。至於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項「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行為,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因無故意入人於罪之教唆犯意,亦非使人發生犯罪決意之行為,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是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尚非無證據能力。前開「釣魚」之偵查作為,既未逸脫正當手段之範疇,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觀諸被告與王敏祥於111年8月2日13時20分之對話錄音內容, 被告接獲王敏祥之來電,王敏祥詢問被告「……這樣啦,我想說啊,啊,想拿,有嗎」,被告即回覆「有啊,怎會沒有」,王敏祥再問「啊我.現金是多少啊?嘿啊」,被告回覆「一樣啦,沒變,東西品質反而更好」,王敏祥再問「品質反而更好?啊一個是多少啊?一樣3,000喔?」,被告回覆「一樣都沒有變,都一樣啦,跟之前的一樣」,王敏祥再問「都一樣喔,都跟之前一樣,啊如果拿多一點呢?拿多一點有比較便宜嗎?嘿啊」,被告則回覆「有比較,有比較便宜啊」……(詳細對話譯文詳見附表二)。依照雙方的對話脈絡、內容,可知王敏祥致電給被告,以隱晦之暗語詢問被告時,被告絲毫未感詫異,亦無不明瞭王敏祥所詢「一台、一粒差不多,多少啊?」之情形,反而以自然熟練之口吻回覆「一台喔?一台一樣是5萬5啊」,雙方交談過程中王敏祥並無慫恿、引誘、挑唆被告販賣毒品之情,是被告聽聞王敏祥有意購毒後即自居於毒品賣家之地位,不斷與王敏祥商討毒品交易之數量、價格等細節(詳附表二);再參之其後雙方於同日16時14分之對話錄音內容,被告稱「……啊你如果要拿多一點就比較便宜啊,還要怎麼算,你來,來我跟你講一定會比較便宜的,不要散拿,不要散拿,一次拿……」(對話譯文詳見附表三),綜此以觀,足徵被告原本即存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顯非查緝員警先施以不法引誘,被告始萌生未曾存在之販毒意欲,自有別於「陷害教唆」之情形,依此所取得之證據並不違法,當有證據能力。  ㈢另查,王敏祥先於111年7月27日至水源派出所向警方檢舉被 告非法吸食、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情事,經員警曾首峴、陳銘宣告知需有具體事證方能申請搜索票進行偵辦後,王敏祥乃於同年8月4日將其與被告連絡及交易毒品過程之錄音、錄影檔案,帶至水源派出所提供給員警曾首峴、陳銘宣乙節,業據證人曾首峴於原審證稱:我從108年調來水源派出所開始認識王敏祥,王敏祥是毒品調驗人品,王敏祥有一個越南籍女友,名叫阿菊,阿菊跟王敏祥當時一起住在○○,因為王敏祥有長期吸食毒品的習慣,只要吸食毒品,就會變得脾氣暴躁、胡言亂語,阿菊不堪其擾,王敏祥與阿菊他們111年7月27日第一次來的時候,王敏祥說要檢舉被告持有毒品,王敏祥說被告是他十幾年的好朋友,結果後來我們仔細做完筆錄,再問阿菊,阿菊才坦承說被告是王敏祥同母異父的胞兄,當下我就跟王敏祥說你沒有具體的事證,我也沒辦法聲請搜索票;111年8月2日王敏祥主動提供錄音、錄影的影片給我們,111年8月4日再做第二次筆錄,然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做後續偵辦,並沒有給王敏祥金錢供其買入毒品,也沒有承諾讓他延緩執行,我們也沒有獲得獎金等語(原審卷第283-293頁);核與證人陳銘宣於原審證稱:王敏祥是我們轄區的毒品調驗人口,於111年7月27日,王敏祥跟他的越南籍女友阿菊,一起到警局來說要檢舉被告持有毒品,我們依規定製作筆錄,筆錄製作完後,於協調過程中阿菊跟我們講的時候眼眶紅,她說其實檢舉被告是因為她與王敏祥共同開了一間看護公司,而王敏祥在吸毒完後,生活不正常、脾氣暴躁、對她大小聲罵,她知道王敏祥的毒品都是跟被告買的,所以才押著王敏祥來派出所,一定要檢舉被告,把毒斷掉,我們知道後,問這跟之前做的筆錄怎麼不一樣,王敏祥說因為被告是同母異父的哥哥,他不方便明講,王敏祥說現在既然講了,看我們能不能給予幫助,我們說你口說無憑,需要有影像或錄音的行為給我們,才能聲請搜索票,王敏祥說他會去處理,到8月4日王敏祥又到派出所來,說前兩天已經蒐證完回來了,就把手機影像跟錄音檔給我們,我們才去聲請搜索票,沒有拿錢給王敏祥去購毒,偵辦本案並沒有獎金,依規定參與的人員可以敘獎等語相符(原審卷第294-304頁),並有證人王敏祥於111年7月27日製作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原審卷第365-369頁,僅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參以附表二、四之對話內容中王敏祥確實提到不能讓其女友知道等語,綜上足徵員警證述之上情屬實。  ㈣至王敏祥固於原審證稱:我是被告同母異父的弟弟,因為水 源派出所的員警曾首峴及陳銘宣跟我說檢舉會有奬金,員警會有積分,跟我商量這件事,叫我打電話給被告,請被告賣毒品給我,是陳銘宣警員教我用手機拍攝、錄音蒐證,後來警察不僅沒有將奬金分給我,還積欠我購毒價金,警方原先承諾說我若舉報,可以拖延執行觀察、勒戒,根本沒有等語(原審卷第247-252頁);然此僅為王敏祥片面所述,核與證人曾首峴、陳銘宣2人前開證詞不符。又依被告與王敏祥之親誼關係,王敏祥檢舉本案後定會承受來自被告之人情壓力,是其於原審作證而需面對被告時,翻異前詞而為上開證述,並非顯然違常之事。況依附表二所示之對話錄音譯文,可明顯看出被告本即有販賣毒品之意,並非在王敏祥之一再慫恿挑唆下,始萌生販賣毒品之意,自無從認定本案執行偵查職務之檢警,有設計教唆、引誘被告萌生販賣毒品犯意之情形,或有唆使、縱容王敏祥以不正方式創造被告萌生販賣毒品犯意之行為,而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是不論王敏祥主觀的檢舉動機為何,均無礙於其向被告詢問毒品交易事宜後,被告旋即表示有毒品可供交易之事實,堪認被告原即有販賣毒品之犯意,本案自與「陷害教唆」之情形有別。 三、另被告認王敏祥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審判外陳述,無證 據能力,是本院並未援用上開證據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亦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供認有於上開時、地向王敏祥收取款項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販賣毒品,是王敏祥故意陷害我,當天他給我3,000元是修手機的費用,他欠我手機的錢不還,還拿我的錢來跟我說要買毒品,很可惡,我是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請他吃,我沒有販賣毒品,本件是警員與王敏祥共同設計之陷害教唆行為云云。經查:㈠王敏祥於111年8月2日13時20分許、16時14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向被告表示要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兩人在電話中洽談數量、價格事宜,並相約至被告前述住處見面交易毒品,於同日21時30分許,王敏祥前往被告住處,將現金6,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則當場交付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王敏祥,嗣警方於111年8月4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持用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9525公克、淨重9.6766公克)等情,有王敏祥所提供其與被告對話之錄音、錄影光碟檔案在卷可證,並有錄影之影像擷圖照片(偵卷第47-61頁)、對話錄音譯文(偵卷第63-73頁)、原審搜索票(偵卷第33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5-39頁)、搜索現場照片(偵卷第95-99頁)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卷第179頁)在卷可稽;又王敏祥提供之錄音、錄影檔案,業經原審當庭勘驗,製有勘驗筆錄(含錄音譯文及影像擷圖照片)在卷可考(原審卷第154、156之1-156之17、305-310、347-352、363、364頁);且被告亦自承王敏祥所提供之錄音、錄影檔案內容確為被告與王敏祥雙方之對話內容無訛;並經王敏祥於原審及偵訊時到庭具結證稱:警詢內容屬實,我還有提供錄影及錄音檔給警察,偵卷所附之對話譯文屬實,對話中提到「四一仔」,是指1兩的4分之1,指8公克。...我沒有捏造,也沒有誣告被告等語明確(原審卷第244-247頁,偵卷第233頁);復有附表一所示被告持以聯繫之手機扣案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㈡犯罪為侵害法益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犯罪之行為,自應就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綜合判斷,如依行為人對於犯罪之認識,已開始實行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而該行為對於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時,即屬犯罪之著手行為。就販賣毒品而言,如販毒者已進行兜售,或與購毒者為毒品買賣之磋商,均已對禁止販賣毒品所欲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而密切之危險,應認為已著手於毒品之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5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照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與王敏祥已互為毒品買賣之磋商,談及數量、價格等相關事宜,嗣後並已實際碰面、再次確認購買之數量、價金,由被告現場秤量毒品克數交予王敏祥,復收取王敏祥交付之現金,被告顯然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因王敏祥於本案並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真意,致被告之販賣毒品行為實際上未能完成,致屬未遂。㈢衡以近年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一般人應無甘冒遭判處重刑之危險而無償為毒品交易之理;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而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為圖上述利益而為非法之販賣行為,並無二致。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不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而認行為人並無營利之意思,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經查,被告固辯稱向王敏祥收取的金錢是修手機的費用,甲基安非他命是請王敏祥吃的;然依卷內之對話錄音及錄影光碟內容顯示,被告收取王敏祥交付之現金後,其等一再相互確認「現在這邊6千,...再2萬4,...全部3萬、...先秤2克」乙情後,始另提及「你手機也是要拿回去,...你再2000給我,...剛剛拿6千、2克嘛...你機子也是要拿回去,你再拿2000手機阿,」等語,佐以王敏祥於原審證稱:因為手機無法開機故請被告維修手機,維修手機的費用,與當天交易毒品的價金沒有關係等語(原審卷第243-245頁),核與前開對話內容相符,足見被告辯稱當日王敏祥交付之現金是修手機的費用,不是毒品價金乙節,並不足採。又依前開對話及錄影內容,可知被告與王敏祥係當面秤重確認毒品重量是否無誤,猶相互計較數量是否要含袋算,重量是否有足;加以被告於磋商初始亦稱:拿多一點就比較便宜阿,不要散拿,一次拿等語(見附表四編號四至七、附表三);於案發當日下午1時許之對話,被告對王敏祥稱:「現場秤」、「要拿多一點的話,過來再說也沒關係阿」、「電話中不要講那麼多」、「阿你沒錢怎不去死死,沒錢要怎拿,瘋人喔,你沒錢說你要拿。」等語(見附表二),益見被告主觀上確有牟利之意,且其等確係在談論毒品交易,而非修理手機費用無誤。被告縱與王敏祥具血緣關係,然依其等供述及前開員警之證詞,可知其等均為長期施用毒品成癮者,此亦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被告亦無長期無償提供毒品予王敏祥施用之可能。綜上各節,堪認被告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聲請傳喚王敏祥到庭對質,然就王敏祥確有將6,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則當場交付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王敏祥之事實,甚為明確,業如前述;王敏祥已於原審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核無再行到庭作證之必要,附此敘明。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審酌: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前有數次施用毒品經原審判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1-73頁),其固符合累犯之要件,然考量上開犯罪類型與本案並不相同,檢察官亦未主張、說明被告有何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須延長矯正期間之必要,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惟購毒者王敏祥 於本案並無向被告購毒之真意,僅應論以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因個案而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相同,難謂不重。審酌被告所犯係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販賣毒品之對象為胞弟且數量非鉅,並非毒品盤商而向不特定之人廣售毒品牟取暴利,顯與中大盤毒梟者之犯罪情節有別,是由被告所販賣毒品之數量、對價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全盤觀察,本案縱處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0年,並依未遂犯規定予以減輕後,仍嫌過重,客觀上有情輕法重之情,爰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遞減其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9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等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毒品對於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竟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施用,使人沈迷毒癮而無法自拔,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而為社會治安敗壞原因之一端,對社會秩序有相當程度之危害,又被告否認之犯後態度難謂良好,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數量及金額尚微,且購毒者係為蒐證而購買,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未婚之家庭狀況(原審卷第361頁),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說明: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附表一所示之手機(含行動電話門號SIM卡1枚),係被告所有供聯繫本案販賣毒品事宜所用,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之。2.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敏祥並收取價金6,000元,業經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至警方於108年8月13日在被告住處搜索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9525公克、淨重9.6766公克),因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自己施用等語(偵卷第122頁);而其犯行(111年8月2日)距查扣上開毒品日已相隔10餘日,並經警方另行移送被告涉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原審以111年度基簡字第988號判決科處刑罰,並就扣押之第二級毒品諭知沒收銷燬,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考(原審卷第371-378頁),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本案不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於查扣之其餘物品(偵卷第3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業據被告供述均與本案犯行無關等語(原審卷第355頁),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其量刑亦稱妥適。㈡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惟查,王敏祥已明確證稱其係有償向被告購買本案毒品,並有卷附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及影像擷圖照片在卷可憑;而本案被告原即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並非經員警教唆而挑起犯意,自非陷害教唆之狀況,上開事實業經原審詳加論述,並經本院補充說明如前,是被告上訴猶執前詞辯稱本案係無償轉讓、陷害教唆等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案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政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應沒收之物 物品名稱 備註 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序號詳卷) 扣案,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附表二:王敏祥提供之111年8月2日13時20分對話錄音檔譯文 錄音時間  逐 字 譯 文 00:00 至 02:24 【(王)代指王敏祥、(劉)代指劉瑞馨】 (王)嘿!喂!喂!嘿!嘿!老大喔!老大喔! (劉)喂!嘿! (王)啊對啦,我現在很忙,你也知道我要開收據啊, 嘿啊, 要開收    據嘛,啊我現在啊. 我那個女的不在,他去上班了啦, 這樣    啦,我想說啊,啊.想拿,有嗎? (劉)有啊,怎麼會沒有。 (王)有喔? (劉)有啊。 (王)啊我.現在是多少啊?嘿啊。 (劉)一樣啦,沒變,東西品質反而更好。 (王)品質反而更好?啊一個是多少啊?一樣3,000喔? (劉)一樣都沒有變,都一樣啦,跟之前都 一樣。 (王)都一樣喔,都跟之前一樣。啊. 啊如果拿多一點呢?拿多一點有    比較便宜嗎?嘿啊。 (劉)有比較.有比較便宜啊。 (王)差不多.便宜多少啊?啊.啊.啊.啊一台.一粒差不多多少啊? (劉)一台喔?一台一樣是5萬5啊。 (王)5萬5喔,這樣喔,啊不然,嗯. 看是我過去還是怎樣。 (劉)你過來就好了啊。 (王)哈,我過去喔,嘿啊。 (劉)嘿啊。 (王)欸,啊如果說我要拿多一點呢?嘿啊。 (劉)要拿多一點的話,過來再說也沒關係啊。 (王)這樣喔,要現場秤? (劉)嘿啊。 (王)現場秤? (劉)嘿啊。 (王)拿.拿一台啦,一台啦。一台5萬5 。 (劉)你過來再講啦,嘿啦。 (王)嘿啊,嗯。 (劉)來這裡再說啦。嘿啊。 (王)現在喔?現在過去再說喔? (劉)電話中,嘿啦,電話中不要講那麼多。 (王)喔,啊我這是.這是用那個,沒差啦。嘿啊。 (劉)好啦。 (王)啊3,000元啊,啊不然我拿錢過去啦。嘿啊。嗯.嗯。 (劉)好啦。 (王)啊我現在沒有錢欸。嘿啊。 (劉)啊你沒錢怎不去死死,沒錢要怎麼拿,瘋人喔。啊你.哈.嘿啊.    啊你沒錢說你要拿。 (王)喔,好啦。啊不然這樣啦,我現在.我現在的意思是說,我現在    要去收班費啦,班費都收齊後吼,我. 我錢拿到後,我.我再去    找你啦,這樣啦,嘿啊。 (劉)啊差不多多久? (王)嗯差不多.差不多.嘿,不一定喔,差不多,欸.要一兩個小時    喔。嘿啊 嘿啊。 (劉)好啦好啦,一兩個小時啦,你要來再打給我。 (王)好啊好啊。 (劉)好好好。 (王)OK,好好。 附表三:王敏祥提供之111年8月2日16時14分對話錄音檔譯文 錄音時間  逐 字 譯 文 00:00 至 01:45 【(王)代指王敏祥、(劉)代指劉瑞馨】 (王)喂喂喂。 (劉)喂。 (王)嘿嘿。 (劉)你在哪裡啊? (王)嘿,我現在喔,我現在在路上了啊 ,啊現在啊,我想說吼,    嘿,我想說現金嘛,想說吼,準備多一點啊,要就一次拿吼,比    較划算啦,嘿啊,對啊。 (劉)好啊好啊。啊你到哪了啊? (王)欸欸啊對啦,啊四一仔怎麼. 怎麼算啦?嘿啊。 (劉)啊你如果要拿多一點就比較便宜啊,還要怎麼算,你來,來我跟    你講一定會比較便宜的,不要散拿,不要散拿,一次拿,不要.    (被打斷)蛤?怎樣? (王)嘿啊,啊四一仔呢?四一仔的話呢?嘿,啊四一仔呢?啊四一仔    呢? (劉)四一仔喔? (王)嘿啊。 (劉)四一仔你一個等於,我跟你講啦,四一仔等於差不多1萬5而已    啦。 (王)四一仔差不多要1萬5 喔?喔,啊1 萬5。 (劉)啊8個啊。 (王)是喔。 (劉)8個四一仔啊。 (王)喔,8個四一仔啊。 (劉)嘿啊。 (王)啊,啊我現在就在. 收現金了啊,我現在就.(被打斷) (劉)八一仔是4 個啊,四一仔還八一仔啦,四一仔是8個,啊八一仔    是4個啊。 (王)喔,這樣,那8個啦,啊8個多少? (劉)1萬5。 (王)蛤?嘿。 (劉)1萬5,1萬5。 (王)8.8個嘛?對嘛? (劉)嘿啦。 (王)喔,好啊好啊。嘿啊,好啊,不然.不然我.不然我乾脆拿1萬5    比較.比較那個啦。嘿啊嘿啊。 (劉)好啦,啊你現在在哪裡啦? (王)我現在.我現在就是在收現金啊,嘿啊。 (劉)好啦好啦。 (王)嘿啊嘿啊。 (劉)啊多久會到啦? (王)嘿啊,啊我就儘量快一點啊。嘿啊,趕快收一收啊,嘿啊。 (劉)好啦,好啦,要到了再打給我啦。 (王)好啦,好,好好。 (劉)好啦好。 (王)好好,OK。 (劉)好。 附表四:王敏祥提供之111年8月2日21時30分對話錄音檔譯文 編號 錄音時間  逐 字 譯 文 一 03:23 至 04:01 【(王)代指王敏祥、(劉)代指劉瑞馨】 (王)阿.阿現在.現在四一仔,要怎樣?要怎樣那個?阿八一    仔.(劉)四一仔,四一仔8個阿 (王)8個喔 (劉)8克阿 (王)四一仔8個阿 (劉)恩 (王)阿8個是多少?差不多要多少? (劉)我就跟你說差不多要,一個差不多要大約2000多啦,差不    多一萬五一萬六啦,一萬五一萬六 (王)恩,恩恩 (劉)8個,8克比較好啦 (王)8克喔,阿現在,阿現在餒,嘿阿,阿現在有嗎? (劉)有 (王)有喔? (劉)恩 (王)恩,喔 (劉)一樣的,我先給你…(不清) (王)喔喔 (劉)恩恩 (王)阿不就拿來那個,嘿阿對阿 二 04:02 至 08:49 (王)不會啦,你放心,喔,(聽不清)得要死,我就不太敢那個 (劉)(聽不清)先拿到錢啊. (王)喔 (劉)嘿啊,剩下再扣掉就好了 (王)啊東西呢 (劉)啊你就先拿3,000起來就好啦,啊剩下的你在拿8.你如果    來付12,000再拿8個(口誤)給你啊,啊是再拿7個給你啦 (王)恩 (劉)這樣啦 (王)啊不就.總共.欸.多少 (劉)你先3,000,你來你再12,000,再7個給你 (王)嘿 (劉)這樣你聽得懂嗎? (王)喔喔,8個15,000就對了 (劉)嘿嘿嘿 (王)喔喔喔 (劉)這樣就好了啊 (王)好啊 (劉)這樣比較(聽不清) (王)好,不然先那樣啊 (劉)(聽不清)7個,好嗎 (王)好啊 (王)啊東西一樣那樣喔 (劉)一樣的啦 (王)喔,我先關機我先關機,我老婆打來我會死啊我,他會在    那邊哀爸叫母,嗯啊,到時候就慘了。 (劉)啊你這樣,要再12,000喔 (王)對啊 (劉)再7個給你,這樣可以吧 (王)可以 (王)喔關起來了,我看關機了沒,有啦關機了關機了 (王)對嗎3,000對嗎? (劉)對 (王)對吼 (劉)你(聽不清)你收一收,先清掉,我拿東西給你吼 (王)好 (劉)有看到那下面嗎 (王)喔 (劉)剛剛都沒放甚麼 (王)喔喔好啊 (劉)有清楚嗎 (王)有啊嘿啊 (劉)拿乾淨一點啦 (王)嘿啊 (王)這樣可以了啦,喔這個這麼黑喔 (劉)對啦,(聽不清) (王)恩 (劉)有夠嗎 (王)有啊 (劉)(聽不清) (王)有啦這樣可以了 (王)喔這麼黑啊 (劉)對啊,倒乾淨一點 (王)好了 (劉)(聽不清) (王)不用了啦 (劉)(聽不清) (王)有啦,你看,這麼黑啊,有啊你看,這樣算很乾淨了,對   吧,嘿啊 (劉)(聽不清) (王)恩 (劉)我給他用乾淨一點 (王)不用水嗎 三 08:50 至 10:10 (王)哇,阿現在八一仔,要到,要到一萬五喔 (劉)嗯啊 (王)阿要現秤的還是要怎樣? (劉)現秤的 (王)現場那個喔,啊要含袋子喔? (劉)含袋子阿 (王)喔…含袋子8個就對了? (劉)嘿 (王)一萬五喔 (劉)恩 (王)喔 【裝袋聲】 (王)嘿…這樣可以了啦,很精美了,嘿阿 (劉)(聽不清) (王)阿現在,我先拿1個3000,阿到時候. (劉)還有7個 (王)還有7個,我再拿一萬二吼? (劉)恩,嘿 (王)一萬二,你再拿7個給我,吼,好啊,阿7個是含袋子都一    起秤嗎? (劉)沒有啦,都一個一個的,跟上次一樣的 (王)喔,恩恩 (劉)東西很好,我先拿一塊給你用 (王)恩恩,好啊 四 15:48 至 19:08 (王)啊你這裡是總共多少?8個喔? (劉)蛤 (王)這裡啊 (劉)這裡半兩啦,這裡18個啦 (王)啊18個多少 (劉)18個你要?18個半兩了欸,半兩3萬 (王)嘿啊,對啊,不然我再匯錢過來啊,嘿啊 (劉)這裡3萬你要? (王)對啊,我跟他說啊,叫他匯錢過來啊,可以 啊 (劉)好啊,這樣就不用趕了,這裡是半兩喔 (王)嘿啊好啊 (劉)你錢先去匯啊 (王)嘿啊好啊 (劉)這裡是半兩欸 (王)嘿啊我知道啊,我要打電話跟南哥說,嘿啊,跟南哥說才    能那樣,對吧,啊不然,要怎麼那樣 (劉)(聽不清) (王)啊你也要.他錢匯過來你也要秤給我啊.對啊 (劉)啊就秤好了還要秤 (王)18個喔 (劉)沒有啦17啦,現在哪有18的,現在35而已 (王)17喔,30,000喔 (劉)嘿啊 (王)喔 (劉)現在35克而已啦,現在不是以前那樣了 (王)不是30.36.37.5 (劉)沒啦,半兩而已,這17而已,17而已啦 (王)37.5嗎 (劉)沒啦,足數是17啦 (王)17喔 (劉)恩 (王)喔,恩 (劉)一樣的啊,都整塊的,我哪有騙你 (劉)我朋友叫我拿過來的啊 (王)(聽不清) (劉)(聽不清) (王)(聽不清) (劉)看他要不要,這邊半個給你啦 (王)打電話啊,叫他轉過來啊 (劉)好啦 (王)(聽不清) 五 19:09 至 20:09 (劉)你看你身上現金多少先給我,阿剩下的再匯過來就好了 (王)阿你那個. (劉)你把現金拿一拿 (王)我看現金. (劉)你現金拿一拿,其他匯過來 (王)3000欸 (劉)嘿加那邊阿 (王)6000阿 (劉)6000,這樣再9000阿,阿9000還欠二萬一 (王)阿對阿,阿不然你先秤2個給我,嘿阿,對不對,先秤兩    個給我,阿等錢匯過來的時候,你再秤,全部三萬,再那    個阿,嘿阿 (劉)你再拿3000來,我秤兩個 (王)嘿阿,阿現在等(錢)都齊了的時候,阿現在這邊6000嘛, 再2萬4嘛,對吧,再2萬4嘛對吧 (劉)好好好 六 23:06 至 23:33 (劉)阿對,阿你機子(手機)也是要拿回去阿 (王)阿對 (劉)你再2000給我 (王)等一下等一下嘿阿等一下等一下 (劉)剛剛又拿3000嘛,對嗎,要再拿2000給我 (王)欸我剛剛拿? (劉)拿6000 (王)6000阿 (劉)2個嘛 (王)對阿對阿 (劉)我現在秤了 (王)對阿恩恩對阿 (劉)你.你機子也是要拿回去 (王)對阿 (劉)你再拿2000手機阿,好嗎 (王)恩,啊我現在.我現在.現在.現在剩500,手機也要.嘿阿 ,對吧,嘿阿,啊我現在再叫他匯阿 七 28:41 至 32:12 (王)阿我現在是拿…拿6000給你嘛 (劉)恩對 (王)拿6000,2克嘛吼 (劉)恩 (王)阿總共是多少,是17嘛,17一萬五嘛,阿一萬五,一萬五 你阿不然,不然你現在秤好了啦,對阿,嘿阿 (劉)恩,對 (王)等等還叫看護,看怎麼叫 (劉)對啦,這樣兩克,大塊的給你啦 (王)阿這多少 (劉)2克阿 (王)2克喔 (劉)恩,大塊的 (王)喔 (劉)有多一點啦,有多一點沒差啦 (王)喔,好,阿阿有含袋子喔? (劉)含袋阿,還多一點勒,還多一點你聽得懂嗎 (王)喔喔喔這樣喔,阿不然這樣阿(聽不清),欸還是再秤秤 看?嘿阿 (劉)蛤? (王)我再秤看看,看含袋子,差不多多少? (劉)袋子,袋子一五而已啦 (王)嘿,含袋子一五 (劉)嘿啦 (王)含袋子一五,阿這樣不到阿,對吧,嘿阿嘿阿 (劉)甚麼不到 (王)含袋子,含袋子這樣就不足了 (劉)沒有啦,含袋子才有足啦,含袋的 (王)阿不然,不然你再秤秤看 (劉)有啦,我就跟你說這個有夠就是有夠 (王)不然你用 (劉)你用阿你用,嘿阿 (王)喔,唉 (劉)你看也知道,這.這個這麼重 (劉)差一點嗎? (王)對阿 (劉)阿差一點就好啊你… (王)啊看還有沒有夾鏈袋 (劉)阿你乾脆一個一袋就好了嘛 (王)阿 (劉)夾鏈袋再一個給你吼? (王)恩 (劉)我都還特別拿整塊的給你欸 (王)蛤 (劉)你想要整塊的我都拿整塊的給你欸 (王)唉,弄到到處都是了 (王)阿,等等我叫她把錢匯過來後,我拿那個17個的喔 (劉)好啊 (王)吼,對阿,這樣三萬,對吧 (劉)沒啦,你拿2個去了欸,還剩16…這裡是.這裡沒.這裡剩 15而已 (王)15喔 (劉)嘿阿 (王)阿,阿實際重量有15嗎 (劉)有阿,含袋子阿 (王)阿,阿不然我看,嘿阿,我秤看看 (劉)這些喔? (王)嘿阿對阿 (劉)來啊我秤給你看哪有關係啦 (王)我想說不夠,到時候那個… (劉)不會啦,不會啦不會啦 (王)因為他如果問我,我… (劉)你還剩15欸 (王)喔 (劉)你這裡拿2個去了,你,你怎麼這裡還有17 八 51:30 至 54:30 (王)那這樣我現在再拿24,000,我現在打給他好了,嘿啊,恩 (劉)恩 (王)喂,楊哥喔,你現在電話都沒有接,啊我想說在這邊跟你 留言啦吼,啊現在吼,那個我大哥他說總共17個啦,啊17 個吼,我想說在這邊跟你留言,看你有沒有要拿,我已經 先給他6,000了,啊6,000,他算品質是不錯啦,很好啦, 啊現金我已經都給我大哥了,啊,現在再24,000給他吼,    再拿15啦,會再秤15個啦。啊總共多少,大哥(王問劉,    劉回:17)他說總共17(劉:半個),半個30,000這樣。    啊。不然我給你帳號好了00000000000000吼,嘿。他現在    17個啦,我跟他拿2個,2個6,000,啊你現在再補一個2萬 4過來,總共17個。匯2萬4,再補15,總共17個。 (劉)恩,匯2萬4,再補15,總共17個 (結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