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上訴-4083-20241023-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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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0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奇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奇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詹奇方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 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係以公司行號名義提供不實投資訊息詐取金錢,為此備妥公司收據、工作證等,手法縝密,顯然具有相當規模,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避免再犯,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所肇危害,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3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