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HM-113-上訴-4122-2024102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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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錫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5日所為113年度金訴字第3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45、5983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錫麟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謝錫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決有罪,檢察官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法官訊問後,以被告經原審判處罪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因其另有前案犯詐欺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經原 審就被告所犯各罪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被告未上訴,僅檢察官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由本院駁回上訴,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本案犯罪次數非僅單一,復有多件詐欺案件另在偵審中,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審酌被告所為造成被害人受有金額非微之財產損失,對於正常交易安全及社會秩序亦有不良影響,併就案件審理情形、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經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之羈押替代處分,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自113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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