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上訴-4123-2024102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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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1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康誠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張藝騰律師 王冠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0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60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康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康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同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涉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亦有明定。而刑事被告羈押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茲查: ㈠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名 內、原審判決所載之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罪嫌,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之罪,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2年,核屬重刑,再經審酌被告就被訴事實,在偵查中即已答辯有多種不同版本,針對卷附訊息紀錄究竟為何人傳送、代表的意思為何,縱使於原審自白、在本院為認罪,仍有許多與常理不符、自我矛盾的情節,顯見被告有畏懼司法追緝、逃避罪責之意思,是以上開被告畏罪逃避之行為相參,面對本件重刑之司法程序,當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等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復本院審酌被告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中1包檢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約65.7%,驗前純質淨重約3.28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以原始淨重1000.0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為657.0公克,又其運輸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經扣案之18包經鑑定純度約66.1%,以18包推估原始淨重應為17,945.6公克,純質淨重為11,862.0公克等情,有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毒品鑑驗報告(見訴字卷第205-211頁),毒品重量甚鉅,縱使其所運輸、持有之毒品無證據證明已流入市面,然被告本案犯罪所生法益侵害情節仍堪稱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為非予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因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易言之,對被告為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㈡被告雖以:被告家中經濟並不富足,被告胞妹就學尚須費用 ,僅由被告母親苦力支撐,實需要被告共同分擔,被告秉性孝順,又有健全之家庭支持系統,以被告可能獲判之刑度、扣除羈押期間及可報假釋,實際在監執行之期間應非長久,當無棄保逃亡之可能,僅希望能於入監執行前,先與家人團聚云云,然實務上,家庭支持、依賴關係,非無反為支持被告逃亡之後盾可能,故家庭支持系統與是否畏懼司法追緝而逃亡間,並無必然之邏輯關聯。至所指被告之實際在監執行期間、核報假釋時程云云,均屬其個人臆測,難以憑採;另羈押對家庭經濟影響等之家庭因素,更非法院審查應否羈押所須斟酌、考量之因素。是被告此部分所指,尚屬無據。 ㈢準此,本案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3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