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3-上訴-4125-202411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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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12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臣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玖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麥成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21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1號、第15673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8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審理範圍: 檢察官言明就被告麥成瑋部分,僅針對原判決關於其共同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申報不實罪之刑部分提起上訴,就被告玖進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下稱玖進公司),僅針對刑之部分提起上訴,就被告羅仕臣無罪部分,則為全部上訴(見本院卷第98頁、第128-129頁),故本件審理範圍為上開檢察官陳明上訴範圍,先予說明。 貳、有罪之量刑部分(被告麥成瑋、玖進公司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   被告麥成瑋兼具申報人范年和之個案處理者及主管機關派駐 人員之性質,義務違反之程度甚大,更始終迴避說明犯罪行為之動機或目的等原委,佐以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修正意旨,自應為併科罰金之諭知,方為妥適。被告玖進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麥成瑋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所涉2罪名部分之預算金額均達新臺幣(下同)137萬5,000元,義務違反程度及所生危險或損害並非輕微,況同案之環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新興環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等2人,檢察官所諭知之緩起訴處分金各為10萬元,原審僅就被告玖進公司量處應執行罰金8萬元,已有過輕之處。請將原判決上開科刑部分均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二、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麥成瑋因無水污染防治法之申報義務,然其與申報義務 人范年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共同實行本案,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犯。又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規定無特定關係者,得減輕其刑,然衡酌被告麥成瑋所負責之玖進公司既於109年間承攬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新竹縣環保局)計畫,承辦水汙染防治費之核算業務,被告麥成瑋因熟知水污染申報專業,相較於共犯范年和係依被告麥成瑋指示配合申報,參與之程度、範圍均較廣而深,自不宜依刑法第31條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就被告麥成瑋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不實罪, 審酌被告麥成瑋擔任玖進公司之代表人,明知玖進公司於109年間承攬新竹縣環保局有關水污染防治費核算業務,且明知有關水污染防治法之申報應據實為之,竟為便宜行事處理共犯范年和之陳情,被告麥成瑋指示其員工林子弘(其所共犯申報不實罪,業經原審判決有罪,未將上訴而確定)與范年和共同為本案不實申報犯行,致影響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水處理之監督,被告麥成瑋所為實有可議。就被告玖進公司因被告麥成瑋擔任代表人執行業務,與共犯嚴志偉、黃凱麟(此二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共同以詐術製造廠商競標之假象,而分別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罰金刑部分,則審酌此舉致109年間之招標,招標機關誤認競爭關係存在而開標,於110年間之招標,因另有廠商投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然均有害政府採購制度之公平性,所為誠屬不該。以及被告麥成瑋犯後均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及犯後態度,暨其於所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訴字卷第329頁)。就上開被告麥成瑋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不實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就被告玖進公司為法人廠商,因其代表人上開執行業務違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分別科處罰金6萬元(既遂)、4萬元(未遂),併依法定應執行罰金8萬元。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就被告麥成瑋上開所犯水污染 防治法部分未併科罰金刑,然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是並非應結合併科罰金刑之雙主刑立法,則原審選擇其中最重之刑罰即有期徒刑,且科處刑度之有期徒刑5月,並非該刑罰之最輕本刑,當認此宣告刑已達刑罰之目的,難認有量刑恣意過輕之情,原審依法裁量而未併科罰金,合於法律規定且無不當之處。至被告玖進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影響標案部分,原審已審酌各該競標結果如前,並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漏未斟酌情事,至各該標案共同參與競標廠商,為獲取緩起訴處分而繳交之處分金,則係檢察官之個案偵查裁量,究難據此指摘原審上開整體刑罰裁量有何不當。本院認原審就被告麥成瑋與玖進公司之量刑與整體裁量審酌因子相當,無明顯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就此部分量刑過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無罪部分(被告羅仕臣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仕臣前係新竹縣環保局代理局長,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因范年和不滿玖進公司不詳之駐點人員就水污染防治費核算過高,遂於109年7月10日尋求時任新竹縣議員之羅仕琦協助轉交陳情書予被告羅仕臣,被告羅仕臣已知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行政院頒修正前文書處理手冊第76點及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122點規定,上揭陳情書應予保密,核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竟基於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假借其職務上之機會,於109年7月15日18時4分前之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將上揭陳情書私自交付予與玖進公司有關之被告麥成瑋,嗣被告麥成瑋因獲悉范年和前開陳情書,遂於同年7月15日18時4分許,將上揭陳情書翻拍照片,藉由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林子弘。因認被告羅仕臣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羅仕臣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羅仕臣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附件證據清單壹三至九號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有附件證據清單壹第十八至二十號該等證人之證述,並有附件證據清單貳十二至二十五之書證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林子弘與麥成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范年和陳情書翻拍照片、吳文男109年7月21日(函)、吳文男養豬場水電用量紀錄、畜牧場(飼養場)查詢、租賃契約書、吳文男畜牧場單位基本資料、陳情書公文查詢結果、吳文男畜牧場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書、水污染防治費審核報告書等書證,另有附件證據清單貳第四十六至四十九等之書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羅仕臣堅詞否認有何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罪之犯行,辯稱:當時正處疫情期間,進出辦公室都要管制,證人羅仕琦沒有拿范年和陳情書給我,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有陳情書這件事等語;辯護人則以相同意旨為被告辯護,並辯護稱:不能因為陳情書沒有公文之收發章且因為被告麥成瑋外洩陳情書即認定係被告羅仕臣所為等語。經查:㈠證人麥成瑋對於范年和所書寫之陳情書來源於調詢中即證稱不記得是誰拿的等語,於偵查中亦證稱是長官交辦下來的,但忘記是哪位長官交辦的等語,且於檢察官質問時仍堅稱沒有印象,僅稱同案被告范年和所經營之牧場承辦人可能是林子堯或周峻毅,然忘記是誰跟其問如何處理這件陳情書,惟確實有接手處理陳情書,並寫了一篇陳情回復予縣府的承辦人等語。證人麥成瑋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同事有告訴我該陳情書是議員送進來的,但不清楚為何會在我桌上,范年和的案子在送陳情書來之前已經來環保局2至3次,我們也都知道這個案子,基本上要處理這些工作,都會透過我這邊去作後面的處理,我是後來才得知陳情書是議員羅仕琦拿的,當下不知道,但我確定不是被告羅仕臣交給我的等語,是證人麥成瑋均未指認陳情書係被告羅仕臣所交付。  ㈡證人即時任新竹縣議會議員羅仕琦就有無親交陳情書予被告 羅仕臣乙情,其於調查局多次證稱對同案被告范年和陳情一事無印象等語,然再經調查人員以同案被告范年和於調詢中證稱係將陳情書於證人羅仕琦協助下轉交予環保局長等語,則改稱:應該就是把范年和的陳情書拿給新竹縣環保局的局長或代理局長,但我不記得我有把陳情書交給被告羅仕臣本人,我有可能是交給羅仕臣的秘書等語,又於偵查中證稱:陳情書係由我親送到環保局,送給局長或是副局長,若是羅仕臣代理局長,我就是交給羅仕臣,跟羅仕臣反應為何要繳這麼多錢,羅仕臣沒有當場回答我等語,是其究竟有無收受范年和的陳情書,以及有無將陳情書交予被告羅仕臣本人,前後陳述已不一致,且其於偵查中之上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亦係因調詢人員提示范年和陳述後,採假設之語氣,證稱「若是」羅仕臣代理局長,我就是交給羅仕臣等語,是尚難以僅以證人羅仕琦上開前後不一且不甚確定之證述即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況乎證人羅仕琦經到原審接受交互詰問時證稱:我當時在偵查中會有送陳情書給被告羅仕臣時有無約時間等證述,是因為我自己以為這樣子就沒有事了,因為我為了這個事情,我只是選民服務,害我跑法院、跑調查局去了3趟以上,我覺得很煩了,確實我現在想起來是沒有碰到被告羅仕臣本人等語,是自難以證人羅仕琦之前後證述不一且有瑕疵之內容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㈢證人范年和固於偵查中一度證稱,寫了陳情書請羅仕琦轉交予局長等語,然證人即共犯范年和並非本人親身見聞,而係事後聽證人羅仕琦轉述,已難逕為不利被告羅仕臣之認定,況乎證人范年和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羅仕琦也沒有很說得很明確,只說他去議會開會,順便幫我送過去,羅仕琦沒有告訴我交給誰等語,是證人范年和對於陳情書是否事後由議員羅仕琦直接轉交予被告羅仕臣並未親自見聞,自難憑為被告不利之認定。㈣雖時任新竹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之承辦人員即證人林子堯、證人周峻毅均證述一般收到陳情書都會掛號,且均未經手范年和之陳請書等語,然證人即時任玖進公司駐點人員張詩吟則對於調查局詢問是否所有陳情案件都會登錄系統 並取得陳情管制編號等詢問,則證述不一定等語,並稱如 果民眾打電話到新竹縣環保局的陳情中心陳情,陳情中心 的人員就會給予一個陳情管制編號入案,並印出有管制編 號的陳情單分給負責的科室,但如果陳情是以信件寄送的 方式,就會直接分給轄區負責的承辦,可能就不會有陳情 管制編號,要再看環保局的承辦人員的處理方式等語,又證人林子堯及證人周峻毅既係對一般陳情案件之標準處理情形證述,然參酌證人張詩吟上開證述,亦難以排除就具體個案情形或因承辦人員處理方式之不同或因其他原因而致該陳情書未掛號收文,是尚難憑此即遽認被告羅仕臣有私自交付陳情書之洩密犯行。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檢察官上訴理由略以:證人范年和、羅仕琦於調詢及偵訊中 之證述較為可採,其等於原審審理時係刻意迴護被告羅仕臣,而不據實證述,原審未綜合各種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認定犯罪事實,而將各項證據單獨觀察評價,已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尚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然羅仕琦上開偵查中不利於被告之陳述,非無瑕疵可指,而 范年和上開偵查中之陳述,亦不足為補強之佐證。是公訴意旨執以證明被告犯罪之上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從而檢察官執上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提起上訴,檢察官 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被告玖進公司部分、檢察官就被告羅仕臣部分如不服本判決, 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檢察官就被告羅 仕臣部分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 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嚴志偉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1-9頁②1111220偵訊:他卷㈡第60-62頁反面【具結】   ②1120914偵訊:偵1591卷㈡第139-140頁=偵15673卷第33-34 頁 二、證人黃凱麟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65-75頁 ②1111220偵訊:他卷㈡第152-155頁(辯護人)【具結】   ②1120913偵訊:偵1591卷㈡第132-134頁(辯護人)=偵15673卷 第27-29頁 三、證人同案被告范年和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270-274頁反面②1111221偵訊:他卷㈡第295-299頁【具結】   ①1120811警詢:偵1591卷㈡第54-56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188 -190頁反面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81-82頁   ②1121004偵訊:偵1591卷㈡第148-148頁反面【具結】 四、證人新竹縣議會議員羅仕琦   ①1120808警詢:偵1591卷㈡第57-59頁=偵20089卷㈢第91-93頁 ①1120818警詢:偵1591卷㈡第50-53頁=偵20089卷㈢第98-101頁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84-84頁反面【具結】 五、證人新竹縣環保局水污染防治科科長陳昌揚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80-80頁反面【具結】 六、證人新竹縣環保局局長室約僱人員張秀英   ②1121004偵訊:偵1591卷㈡第144-144頁反面【具結】 七、證人新竹縣環保局行政科收文人員張秋芸   ②1121004偵訊:偵1591卷㈡第146-146頁反面【具結】 八、證人共同被告林子弘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301-315頁(辯護人)②1111221偵訊:他卷㈡第356-364頁【具結】(辯護人)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94-95頁(辯護人)   ③1130102原審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辯護人) 九、證人共同被告麥成瑋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㈢第154-171頁=偵20089卷㈡第92-108頁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㈢第227-231頁【具結】   ①1120529警詢:偵1591卷㈡第60-76頁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96-96頁反面【具結】   ③1130102原審準備:訴字卷第141-147頁(辯護人) 十、證人黃憶君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172-181頁反面    ②1111220偵訊:他卷㈡第196-200頁【具結】 十一、證人楊宗國   ①1110804警詢:偵1591卷㈠第149-156頁反面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㈡第203-221頁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㈡第268-269頁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86-88頁(辯護人) 十二、證人姜姵妤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㈢第1-11頁反面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㈢第58-59頁   ①1120809警詢:偵1591卷㈡第37-49頁 十三、證人陳佩君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㈢第60-67頁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㈢第91-91頁反面【具結】 十四、證人李俊福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㈢第94-104頁反面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㈢第152-153頁【具結】   ①1120809警詢:偵1591卷㈡第14-22頁反面 十五、證人游登評   ①1111220警詢:他卷㈢第241-253頁   ②1111221偵訊:他卷㈢第281-283頁【具結】 十六、證人吳南明   ①1120809警詢:偵1591卷㈡第1-13頁 十七、證人蔡孟璋   ②1120907偵訊:偵1591卷㈡第91-91頁反面【具結】 十八、證人張詩吟   ①1120111警詢:偵20089卷㈡第195-203頁反面=偵20089卷㈢第 1-9頁 十九、證人林子堯   ①1120111警詢:偵20089卷㈢第35-45頁 二十、證人周峻毅   ①1120316警詢:偵20089卷㈢第85-88頁    貳、書證: 一、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開招標公告: 他卷㈠第121-123頁反面=286-288頁=325-327頁=他卷㈡第22-23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92-94頁=偵20089卷㈠第7-8頁反面 二、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決標公告:他卷 ㈠第124-126頁反面=289-290頁反面=322-324頁=他卷㈡第24-26頁=偵1591卷㈠第95-97頁=偵20089卷㈠第11-13頁 三、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需求說明書 、經費配置表:他卷㈡第11-12頁=84-85頁 四、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投標須知: 他卷㈡第13-21頁 五、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開招標公告: 他卷㈠第325-327頁=他卷㈡第41-42頁反面=120-121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139-140頁反面=偵20089卷㈠第9-10頁反面 六、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決標公告:他卷 ㈠第322-324頁=他卷㈡第53-55頁反面=124-126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141-143頁反面=偵20089卷㈠第14-16頁反面 七、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投標須知:他卷 ㈡第43-51頁=128-136頁 八、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需求說明書 :他卷㈡第52-52頁反面 九、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歷次招標公 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他卷㈡第92頁=偵1591卷㈠第134頁=偵20089卷㈠第18頁 十、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歷次招標公 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標紀錄:他卷㈡第127頁=偵1591卷㈠第135頁=偵20089卷㈠第19頁 十一、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62-262頁反面 十二、范年和之陳情書翻拍照片:他卷㈡第276頁=偵20089卷㈠第1 27頁=偵20089卷㈡第129頁=偵20089卷㈢第11頁 十三、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截圖及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77-279 頁他卷㈢第198-200頁 十四、吳文男109年7月21日函:他卷㈡第280頁=336頁=偵1591卷㈠ 第144頁=偵20089卷㈠第149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218頁=偵20089卷㈢第24頁 十五、吳文男養豬場水電用量紀錄:他卷㈡第281頁=337頁=偵200 89卷㈠第150頁=偵20089卷㈡第130頁=219頁=偵20089卷㈢第25頁 十六、吳文男畜牧場單位基本資料查詢:他卷㈡第284頁=339頁 十七、畜牧場(飼養場)查詢資料:他卷㈡第287頁=偵1591卷㈠第66 頁 十八、房屋租賃契約書:他卷㈡第288-291頁 十九、陳情書公文查詢結果:他卷㈢第203頁=偵20089卷㈠第123頁 =偵20089卷㈡第208頁=偵20089卷㈢第14頁 二十、吳文男養豬場水汙染防治費申報資料、申報書暨審核報告 書:他卷㈢第206-207頁=偵20089卷㈠第156頁反面-157頁=偵20089卷㈡第136頁反面-137頁 二一、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玖進公司駐局人員辦公座位):他卷㈢第348-354頁 二二、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羅仕臣):他卷㈢第355-359-1頁 二三、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玖進公司):他卷㈢第360-365頁 二四、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成瑋、姜佩妤):他卷㈢第366-371頁 二五、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麥成瑋):他卷㈢第372-377頁 二六、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游登評):他卷㈢第378-383頁 二七、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凱麟):他卷㈢第384-389頁 二八、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嚴志偉):他卷㈢第395-399-1頁 二九、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范年和):他卷㈢第405-410頁 三十、原審111年聲搜字第634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 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俊福):他卷㈢第728-433頁 三一、林子弘與麥成瑋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591卷㈠第2 4-27頁 三二、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2-5頁=196-199頁反面 三三、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82、3298、6315、6597、668 6號起訴書:他卷㈠第156-183頁=210-228頁 三四、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249-252頁反面 三五、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110年2月26日調廉壹字第1103150764 0號書函暨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投標資料等:他卷㈠第291-310頁反面=偵1591卷㈠第104-113頁 三六、調查局調查報告:他卷㈠第328-331頁反面 三七、林子弘與楊宗國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49-257頁反面 三八、林子弘與楊宗國之LINE截圖及對話紀錄:他卷㈡第265-266 頁反面 三九、林子弘與姜姵妤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322-322頁反面 四十、林子弘與姜姵妤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㈡第353頁 四一、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58-164頁反面 四二、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68-171頁 四三、調查局調查報告:偵1591卷㈠第175-178頁反面 四四、新竹縣環保局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 送件明細表暨相關資料:偵20089卷㈠第23-52頁 四五、新竹縣環保局111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 送件明細表暨相關資料:偵20089卷㈠第53-103頁 四六、吳文男養豬場裁處資料:偵20089卷㈠第124頁反面 四七、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申請歷程資料:偵20089卷㈠第147頁 反面-148頁反面=偵20089卷㈡第220頁反面-221頁 四八、吳文男畜牧場汙水檢測申報表:偵20089卷㈠第151頁反面- 155頁反面 四九、110年度新竹縣向海致敬-海岸清潔計畫合約書:偵20089 卷㈡第116-117頁 五十、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871號、112年度偵字第2933 號、113年度偵字第1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訴字卷第171-176頁 五一、新竹縣政府113年2月22日府行研字第1130007742號函及說 明:訴字卷第179-182頁 參、物證 一、羅仕臣之行動硬碟1個(WD黑)、行動硬碟1個(ADATA黑)、OPP O手機1支(含電源線):112年度院保字第920號扣押物品清單,訴字卷第43頁 二、麥成瑋之畜牧場資料列表1張、吳文男畜牧場水汙染防治許 可證申請文件1本、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廢汙水檢測申報資料2本、吳文男畜牧場裁處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許可證申請歷程資料2張、陳述意見通知書及補正通知書函文2張、吳文男畜牧場陳情書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稽查資料1本、吳文男畜牧場水汙染防治費申報資料1本、交辦文件1本、畜牧業作業流程3張、遠東新世紀公司申請文件審查表1本、詹尹淳座位電腦資料光碟1張:112年度院保字第919號扣押物品清單,訴字卷第47-48頁 三、麥成瑋之小米手機1支、桌機資料光碟1片、簽呈6本、簽呈6 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6本、簽呈4本、款項明細列印資料1本、文件資料1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6本、零用金1本、隨身硬碟1個(陳佩君)、隨身硬碟1個(姜姵妤)、隨身硬碟2個(麥成瑋)、存摺3本(玖進台新)、存摺2本(玖進企銀)、存摺1本(麥成瑋中信)、存摺2本(麥成瑋台灣):112年度院保字第905號扣押物品清單,訴字卷第51-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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