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HM-113-上訴-4204-20250221-4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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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智合 選任辯護人 鍾瑞楷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貞語 選任辯護人 李大偉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智合、蘇貞語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古智合、蘇貞語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7日訊問後,坦承犯行,核與證人陳韋光、徐靖宏及鄭凱元、何英震及王國禎證述大致相符,且有卷內事證可佐,且其等所犯業經原審分別判決應執刑行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8月,足認其等涉犯刑法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及同法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重大。又被告古智合、蘇貞語所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受重刑之宣告,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古智合、蘇貞語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古智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於108年7月22日執畢出監後,再為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際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古智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被告蘇貞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113年8月7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113年11月7日、114年1月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至114年3月6日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情形之一者,或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審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被告古智合、蘇貞語因犯強盜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 院經於114年2月20日訊問被告2人後,其等均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及同法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嫌重大。又被告2人所犯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2人受重刑之宣告,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2人所犯分別經原審就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7年8月,嗣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204號判決上訴駁回,然全案尚未確定,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古智合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於108年7月22日執畢出監後,再為本案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古智合有反覆實際同一犯罪之虞。再審酌被告2人所涉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不受妨害,及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斟酌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必要,均應自114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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