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上訴-4362-2024110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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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3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慧儀 選任辯護人 馬翠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慧儀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1月14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慧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 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訊問後,以被告經原審判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6年,被告僅就原判決刑的部分上訴,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維持原審判決而駁回被告上訴,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