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上訴-4419-2024101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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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419號 上 訴 人 許家齊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302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579、39261、49306 、57221、6340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洗錢之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許家齊於民國112年3月間,經「鄭謹評」介紹,以每日新臺幣( 下同)約3千元代價,加入詐欺集團,分擔取款車手及把風行為 ,而與「鄭謹評」、年籍不詳穿著愛迪達白鞋男子及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機房端成員,以附表一方式詐騙鄭如庭等 人匯款於人頭帳戶,完成詐欺及洗錢行為,再由許家齊依「鄭謹 評」及Telegram群組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提領詐欺及洗錢 贓款,交付上游成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共 計79萬餘元。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家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檢察官及被告對證 據能力均未爭執。 二、被告於上訴狀對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 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適用: (一)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6月2日修正施行,增列第1 項第4款規定,對於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並無影響,無需比較新舊法。 (二)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得/洗入之財物共79萬餘元,無需與112 年6月2日制定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適用。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法律,但行為後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明文規定。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比較。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必須已決定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才得就各該易刑處分決定其適用標準。因此,決定罪刑之適用,不列入比較適用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1、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第14條第3項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洗入人頭帳戶之「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參照)。2、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再修正,移列於第23條第3項規定:「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此部分裁判上一罪之輕罪法定減刑原因變更,修正及再修正的規定並未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列入量刑審酌。 四、論罪: (一)被告於偵查中坦承:「鄭謹評在我工作的第一天,就把我加 入一個Telegram群組,群組至少有我、通知領錢的人及鄭謹評三位成員以上」、「卷43頁到46頁的監視錄影畫面,愛迪達白鞋車手在提領時,我就是負責把風的。」(偵38579卷第134頁)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名,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罪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共10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2281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與「鄭謹評」等詐騙集團成員,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撤銷改判(即沒收)部分: (一)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沒收規定,已經修正並移 列第25條第1項,113年8月2日施行。原判決未及審酌而未諭知沒收「洗錢之財物」,此部分應撤銷改判。 (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分擔車手及把風犯行,每日酬勞3至5千元 (偵38579卷第134頁),原審依罪疑唯輕原則,以最低額 3千元計算被告於附表一共3日之犯行,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 共9千元。此部分犯罪所得因已計入下述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應沒收之「洗錢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此部分之沒收宣告應撤銷。 (三)未扣案附表一主文欄所示洗入人頭帳戶之「洗錢之財物」應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論述如下:1、洗錢防制法沒收規定之修正:(1)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標的物,歷經85年、92年、96年、105年制定/修正,均以「其因犯罪所得財物」為構成要件;然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則改為:「洗錢之財物」。明確宣告凡是觸犯洗錢罪,沒收之標的物,不再侷限於行為人所得之財物。(2)立法理由記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貫徹沒收制度精神,並且仍然維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絕對沒收;意即洗錢之財物不以行為人具有實質支配力為構成要件。有別於第25條第2項洗錢之財物「以外之財物」必須行為人所得支配才宣告沒收。(3)現身取領贓款的車手、收取車手領得之贓款的人、取款把風及轉交贓款之人,雖然可能並非分擔實行詐騙行為之人,卻皆依憑己意,參與需要露臉、高落網風險的絕對必要行為。此等被告均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及全額求償對象。其等參與之詐欺集團洗入人頭帳戶之「洗錢之財物」即是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應沒收之標的物。(4)對於並非最後掌控「洗錢之財物」之此等被告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多有是否過苛、是否可能造成重複沒收的論點,無非是應宣告沒收之「洗錢之財物」金額龐大;而此正足以凸顯此等共同行為人共同行為的結果,造成的財產危害重大,正是洗錢防制法自制定以來不斷地修法;甚至在113年8月2日更頒布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澈底打詐、阻斷金流之立法目的。至於對數名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如何正確執行沒收「洗錢之財物」的數額,核屬裁判確定之後,檢察官公正執法的問題。2、綜上,上述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六、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即罪與刑部分: (一)原審斟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不努力工作賺錢,考量 參與程度,並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111年開始觸犯詐欺罪、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未賠償,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檢察官求處定執行刑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等一切情狀,論處被告犯附表一主文欄各罪刑,並就12年有期徒刑之總宣告刑,依檢察官求處之刑度之最低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已經從輕量刑。 (二)被告於上訴狀辯解略以: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刑,請安排被告與被害人討論和解方案彌補損害,請求從輕量刑。經查:1、被告自白洗錢犯行,符合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因所犯洗錢罪屬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列入量刑審酌,已經原判決論述(第3頁第11至29行)。2、被害人經傳票註明:「被告上訴,請求和解,若有意願,請務必到庭。」於審理期日有許丞毅等4位被害人到庭,而被告卻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被告空言願意和解彌補損害,顯然不足採信。被告未到庭,因而並無新法「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之事實。於本院另無新產生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事由,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前)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犯罪事實、原判決罪刑主文及本判決之沒收宣告 編號 被害人 行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地及方式 洗入之匯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人頭帳戶 提款時地 提款金額 (不含手續費) 主文/原判決罪刑、 本判決之沒收宣告 1 鄭如庭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某時,佯裝「ONEBOY」客服人員,電話聯繫鄭如庭,謊稱:訂單錯誤導致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致鄭如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6時38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988元 林憶惠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憶惠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217號不起訴處分) 112年3月8日16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3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8萬791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8日16時44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8元 112年3月8日16時58分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59分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6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2941元 112年3月8日17時許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2 翁浩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6時許,佯裝「ONEBOY」及玉山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聯繫翁浩崑,輪番謊稱:駭客入侵,導致下單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轉帳取消,致翁浩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6時4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6元 112年3月8日17時1分許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2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6萬416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8日17時2分許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7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7419元 112年3月8日17時3分許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2萬元 112年3月8日16時49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6758元 112年3月8日17時4分許許,上址玉山銀行永安分行 1萬2000元 3 毛耿鋒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8時22分許,佯裝「ONEBOY」客服人員,電話聯繫毛耿鋒,謊稱:駭客入侵,需操作網路轉帳解除分期,致毛耿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8時22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8元 蕭名宏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蕭名宏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742號不起訴處分) 112年3月8日18時5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全聯永安捷運店 10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3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11萬2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8日18時24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9987元 112年3月8日18時30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1055元 112年3月8日18時32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999元 112年3月8日18時58分許,上址全聯永安捷運店 8萬元 112年3月8日18時3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000元 4 胡奕璇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7時10分許,佯裝「車麗屋」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聯繫胡奕璇,輪番謊稱: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轉帳解除,致胡奕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18時24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轉帳匯款。 4萬99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2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4萬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謝景惟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21時51分許,佯裝「ONEBOY」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聯繫謝景惟,輪番謊稱:駭客入侵,系統多出1萬元訂單,需操作轉帳取消,致謝景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8日23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3月9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9萬9999元 林憶惠渣打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3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18萬60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9日0時4分許,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7分許,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8分許,上址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0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8萬6100元 112年3月9日0時11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3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4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6000元 6 周念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7時27分許,佯裝「鞋全家福」及銀行、郵局客服人員,電話聯繫周念江,輪番謊稱:因信用卡錯誤設定,需操作轉帳解除,致周念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23分許,轉帳匯款。 4萬9987元 林憶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憶惠幫助詐欺罪嫌部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 112年3月9日0時37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2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4萬998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9日0時38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39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欣興門市 2萬元 7 孫則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18時許,佯裝「鞋全家福」及台新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聯繫孫則茜,輪番謊稱:因訂單異常設定,需操作轉帳解除,致孫則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5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5元 林憶惠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憶惠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830號不起訴處分) 112年3月9日0時52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3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12萬9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9日0時52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8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9989元 112年3月9日0時53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54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11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123元 112年3月9日0時55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9日0時56分許,上址全家超商新雅門市 2萬元 8 黃書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8日20時許,佯裝臉書賣家(起訴書誤載為「全家福」)及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經理,電話聯繫黃書婷,謊稱:需操作轉帳解除會員資料,致黃書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9日0時12分許,轉帳匯款。 2萬9985元 林憶惠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憶惠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4830號不起訴處分) 112年3月9日0時4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雅東門市 1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2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4萬11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9日0時19分許,轉帳匯款。 1萬1200元 9 李書翰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佯裝「BHK」網路購物賣場人員,電話聯繫李書翰,謊稱:因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致李書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14日17時38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9986元 吳美陵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美陵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024號不起訴處分) 112年3月14日18時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3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9萬222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14日18時1分許,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8時2分許,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7時43分許,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4萬2237元 112年3月14日18時3分許,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2萬元 112年3月14日18時4分許,上址全家超商中源門市 1萬200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 10 許丞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4日某時,佯裝「中華電信HAMI」書城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電話聯繫許丞毅,輪番謊稱:因個資外洩導致扣款,需操作網路匯款解除,致李書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112年3月14日15時18分許,轉帳匯款。 6990元 112年3月14日18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土城農會 7000元 許家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1年1月。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69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卷證 編號 被害人 證據名稱 卷 頁 1 鄭如庭 鄭如庭警詢 偵57221卷第45頁至第47頁 鄭如庭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48頁至第51頁、第53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57221卷第52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57221卷第55頁至第56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59頁至第72頁 林憶惠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7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6張 偵57221卷第79頁至第82頁 2 翁浩崑 翁浩崑警詢 偵57221卷第33頁至第34頁 翁浩崑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35頁至第38頁 板信及玉山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 偵57221卷第39頁 手機通話紀錄 偵57221卷第40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41頁至第44頁 林憶惠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7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6張 偵57221卷第79頁至第82頁 3 毛耿鋒 毛耿鋒警詢 偵63402卷第11頁至第12頁 毛耿鋒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13頁至第16頁 郵局及國泰世華網路轉帳紀錄擷圖4張 偵57221卷第17頁至第18頁 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 偵57221卷第19頁至第20頁 蕭名宏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4張 偵57221卷第83頁至第84頁 4 胡奕璇 胡奕璇警詢 偵57221卷第21頁至第24頁 胡奕璇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25頁至第29頁 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紀錄擷圖 偵57221卷第31頁 手機來電紀錄1張 偵57221卷第3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57221卷第32頁 蕭名宏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4張 偵57221卷第83頁至第84頁 5 謝景惟 謝景惟警詢 偵49306卷第13頁至第17頁 謝景惟報案資料 偵49306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31頁 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偵49306卷第33頁 中國信託網路轉帳紀錄畫面擷圖 偵49306卷第33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120011389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林憶惠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偵49306卷第23頁至第26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49306卷第35頁 6 周念江 周念江警詢 偵39261卷第13頁至第14頁 周念江報案資料 偵39261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61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3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52116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林憶惠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及交易明細 偵39261卷第19頁至第29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39261卷第63頁 7 孫則茜 孫則茜警詢 偵57221卷第15頁至第17頁 孫則茜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6頁至第47頁 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57221卷第50頁至第51頁 林憶惠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偵57221卷第73頁至第75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57221卷第54頁 8 黃書婷 黃書婷警詢 偵57221卷第13頁至第14頁 黃書婷報案資料 偵57221卷第25頁至第26頁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偵57221卷第27頁 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擷圖 偵57221卷第3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09314號函、客戶基本資料、林憶惠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偵57221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5頁、第60頁 被告許家齊提領畫面1張 偵57221卷第53頁 9 李書翰 李書翰警詢 偵38579卷第11頁至第13頁 李書翰報案資料 偵38579卷第25頁至第31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0570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吳美陵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38579卷第19頁至第24頁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 偵38579卷第37頁至第50頁 10 許丞毅 許丞毅警詢 偵38579卷第15頁至第17頁 許丞毅報案資料 偵38579卷第35頁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4月7日一總營集字第05703號函、客戶基本資料、吳美陵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38579卷第19頁至第24頁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8張 偵38579卷第37頁至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