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HM-113-上訴-4423-20241205-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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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正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40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彭正皓(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3年5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上訴狀僅載「為被告彭正皓涉詐欺等案件,不服原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3號判決,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另再補陳」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13年5月15日以新北院楓刑錦113金訴403字第16037號函通知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於113年5月29日送達被告位於臺中市北區進化路330巷8樓之1住所,有該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29頁),但被告收受上開通知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再經原審法院於113年7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3年7月19日送達被告上開住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31頁),本院嗣於113年9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除送達被告上開住所外,並將該裁定於113年10月9日公示,並另函請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公示,經該所於113年10月14日公示,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稿、本院公示送達證書、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文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5、81頁),該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生效,被告迄113年11月29日止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原審法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原審卷第239頁、本院卷第53、91、93頁),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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