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上訴-4427-20241101-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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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柏熹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柏熹(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1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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