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HM-113-上訴-4449-20241030-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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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461號、113年度易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13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1701、3718、4246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號、113年度調 偵字第39、14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17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冠仰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10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之後補上等語(本院卷第47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於113年9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3年9月27日囑託法務部○○○○○○○送達被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3、85頁)。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考(本院卷第109~113頁),是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