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3-上訴-4449-20250212-4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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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陳冠仰 指定辯護人 鄭翔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四行之「詐欺取財罪(5罪 )」之部分,應更正為「詐欺取財罪(6罪)」。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一行之「如附表編號2至6、編 號7」之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至6、編號7-1」。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三行之「如附表編號7」之部 分,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7-2」。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8之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 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件(原判決附表更正部分) 編號 原判決犯罪事實 告訴人 原判決宣告刑 7-1 犯罪事實(七) 翁敏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2 犯罪事實(七) 洪啓峯 陳冠仰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8 犯罪事實(八) 許禎 陳冠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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