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HM-113-上訴-4540-20250324-5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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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5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弘瑋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謝宗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宏濬 指定辯護人 俞百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修煥 指定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育滕 指定辯護人 徐靜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于軒 選任辯護人 吳昀臻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邱育辰」,應更正為「邱 育滕」。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且不 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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