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HM-113-上訴-4736-20250108-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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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美珠 選任辯護人 黃舜暄律師 温鍇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選任辯護人姓名「溫鍇丞」律師, 應更正為「温鍇丞」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之姓氏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