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HM-113-上訴-4745-20241112-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文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8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751號、113 年度偵字第239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181號至第18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文淵(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審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該判決書於民國113年5月7日經囑託被告當時所在之法務部○○○○○○○○○○○送達而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143頁)。嗣被告於113年5月24日向上開監所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卷第21至23頁),本院乃於113年9月3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745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分別於113年9月10日、同年10月24日經郵務機關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有上開送達證書可參,復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同年月16日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證明可查,但被告自前開命補正裁定送達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於113年9月11日、同年月25日 就該署113年度偵字第24381號、第47671號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基於程序優先原則,被告上訴既不合法,本院自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