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PHM-113-上訴-4827-2024122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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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承祥 選任辯護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 第20530號、第20964號、第20965號、第20966號、第22125號、 第22135號、第2349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46 67號、第25182號、第25771號、第25799號、112年度偵字第785 號、第6034號、第6701號、第7060號、第7879號、第8015號、第 8088號、第13227號、第1384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顧承祥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 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顧承祥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 、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應可預見將銀行帳戶資料及密碼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信帳戶或永豐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將之提領或轉出殆盡,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辰○、丙○○、丁○○、宇○○、辛○○、天○○、乙○○、亥○○、 丑○○、癸○○、地○○、未○○、午○○、酉○○、申○○、寅○○、壬○○、子○○、庚○○、巳○○、戊○○、甲○○、戌○○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金山分局、汐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顧承祥(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過程中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未聲明異議,原審金訴卷二第331至353頁、本院第183至193、194-1、271至28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陳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核屬書、物證性質,且無 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踐行審理之調查程序,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爭執(本院卷第185-192、194-1、274-281頁),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等情,然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行,辯稱:我剛關回來,所以就聽到我太太得乳癌,5個月之後才找到工作,當時家裡需要用錢,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我不知道對方作為詐欺使用,我也是被騙,我本子裡面也沒有錢,大不了被騙2本本子而已等語(原審金訴卷一第236頁、金訴卷二第330頁、本院卷第284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僅係單純有借款需求,於網路上遭詐騙集團詐欺,對方假借美化帳戶名義,被告誤信為真,致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故其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犯意;且被告僅有國中肄業,長期在監所,沒有社會經驗,亦非銀行專業人士,不瞭解社會狀態,始遭詐欺集團所騙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將所申辦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 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承無誤(原審金訴卷二第355頁);嗣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致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信帳戶或永豐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將之提領或轉出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28354號函及所附中信帳戶網銀申辦、綁定約定帳戶及存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16至121頁反面)、永豐銀行帳戶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及附表「證據及卷頁所在」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之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所謂不確 定故意即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是被告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仍應負相關之罪責。換言之,倘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聽任或漠視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其次,社會生活上,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理性之人一般社會之人可得認知。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按金融帳戶具有強烈之屬人及專屬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 ,衡諸常情,若非與本人有密切關係或特殊信賴關係,實無任意供他人使用之理,縱有交付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之特殊情形,亦必會先行了解他人使用帳戶之目的始行提供,並要求儘速返還。又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收購、租用之方式取得他人帳戶,亦可能以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等不同名目使他人交付帳戶,藉此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已廣為新聞傳播媒體所報導,政府有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當為具有正常智識者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所應有之認識。查被告案發時43歲,學歷為國中肄業,為其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明確(原審金訴卷二第356頁),亦無其他特異情事,可知其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當知悉金融帳戶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免成為他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工具,尤其關於使用之權限,亦非欲貸款時所應提供之資訊。 2.再者,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是被網路上的人騙走,因為我 要貸款,對方說我跟銀行沒有往來,貸款金額不會高,對方說要美化我的帳戶等語(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05頁);其於原審陳稱:當時家裡需要用錢,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等語(原審金訴卷一第236頁),並陳稱稱: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地點在臺北市士林區泰北高中旁陽明大學工地等語(原審金訴卷二第355頁)。從而,依其所述,被告與該人並無任何信賴基礎,即交付上開帳戶物件及資訊;且對方亦與被告非屬相識、且明知被告有資金需求之人,卻逕將資金存入被告提供之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徒增資金遭被告掛失提款卡、更改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或以補發存摺及印章擅自領走之風險,顯不合理;再者,被告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地點係在工地,而非可得想見之店面、公司行號建築或處所,益徵該人所稱以前開美化帳戶方式,為被告申辦貸款等詞,並無合理根據。再依被告所稱,其未為任何查證,完全聽憑僅在網路上認識之人指示,即將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該人,甚至依指示綁定約定轉帳帳號,顯然相當異常,亦堪認被告與該人接洽時之情形,客觀上足以知悉該人所稱代辦貸款之詞恐非實情,且其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將可能為收受者用以從事不法目的使用情形。是被告率爾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對方使用,而淪為他人犯罪使用之可能性,並不在意,具備容任詐欺犯罪因其助力而發生之意思甚明;且被告能預見該人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極可能用於從事隱匿金流之洗錢等不法行為,卻仍任由不詳身份之人使用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亦可見被告對於幫助洗錢之犯行已有所預見而不違其本意。 3.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我並不知道會有這麼嚴重的 事情發生,我本子裡面也沒有錢,大不了被騙2本本子而已」等語(本院卷284頁)。是依其所述,被告對於中信帳戶、永豐帳戶縱受他人濫用、乃至非法使用,亦認自身無所損失,顯然被告僅在意自己受損之可能,對於該等帳戶由他人使用而遭致他人及公眾法益受損之可能性,抱持甚為漠然之容任心態,更堪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之未必故意。 ㈣被告辯解與辯護意旨不採之理由: 1.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長期在監所,沒有社會經驗,亦 非銀行專業人士,不瞭解社會狀態,始遭詐欺集團所騙等語。惟查,或不應輕易交付帳戶使用權限、以避免幫助犯罪之事,已為眾所週知,亦非近年之事。又被告雖曾於104年3月9日入監執行,然於107年6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另於108年10月17日再入監執行,嗣於110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本院卷109-110頁)。其雖曾在監執行(暫不論監所內,團體生活中,可得而知他人因類似案情入獄或監所教化之資訊),但被告先前已有1年多的假釋,並非長久持續與社會生活脫節,嗣後又於110年12月1日出監,與其交付中信帳戶、永豐帳戶資料之時間亦已有5個月之久,其既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實難因其有入監紀錄、非銀行專業人士,而得推論對於任意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可能遭作為不法使用之事全然無從知悉,遑論被告已有主觀容任之漠然心態如上,要難據此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2.另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辯稱:想要找對方的電話,可以證明我 們有通話等語(原審金訴卷二第331頁),然其於同次審理時亦陳稱:對話紀錄都遭對方洗掉了等語(原審金訴卷二第331頁),被告亦未提供相關聯繫過程之其他資訊,即無從調查,且本案既已明確,爰認此部分無調查必要及可能,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陳及辯護意旨均難採認。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原則: 按倘認不論依新、舊洗錢法均成立一般洗錢罪,則依刑法第 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新舊法律選擇適用規定,關於刑之減輕或科刑限制等事項在內之新舊法律相關規定,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而不得任意割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徵詢統一見解),是關於被告後述關於幫助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減刑部分,即應整體比較。又所謂整體比較,應以被告於行為時、行為後某特定時間之法律狀態為依據,並就不同之時間點之整體法律狀態綜合適用於個案之情形,而為比較,而不得割裂不同時間狀態之法律條文適用。 ㈡本案適用舊法: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分 別制訂、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實施。惟詐危條例之規範對象,並不包含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至3目)。準此,本件被告幫助犯普通詐欺取財罪,不在上開詐危條例規制範圍,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2.①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處罰條文為「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處罰未遂犯,第3項為「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②被告111年5月16日前某日行為後,第14條相關處罰及科刑上限未修正,減刑之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112年舊法);③該法又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處罰條文變更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處罰未遂犯。減刑條文之條次變更為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下稱新法)。從而,倘犯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整體比較後以行為時法為有利。 3.經查,被告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惟其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行(詳後述),故有行為時法減刑規定適用。揆諸前揭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說明,若適用行為時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2項,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未滿2月至5年(前置之普通詐欺罪科刑上限)。被告於原審及本院皆未自白,倘適用嗣後修正之112年舊法、新法規定論罪,即均不得減刑,其處斷刑框架分別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未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並因前置之普通詐欺罪最重本刑而降低洗錢罪科刑上限)、6月至5年(未於偵查及歷審均自白,亦不符其他減刑要件)。綜合比較結果,應認行為時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以提供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詐欺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第20530號、第 20964號、第20965號、第20966號、第22125號、第22135號、第2349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第25182號、第25771號、第25799號、112年度偵字第785號、第6034號、第6701號、第7060號、第7879號、第8015號、第8088號、第13227號、第13842號,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併辦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0至25),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至9)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上情亦為原審所認定,且經被告全部上訴,本院應併予審理如上。 三、關於減刑規定: 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關於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被告就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 行,於偵查中稱:「(本件是否認罪?)我承認」(偵22125卷195頁),已為自白,是被告雖於原審及本院否認犯罪,但符合行為時法「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之要件,是其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應 適用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乙節,未經原審審認,容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輕率容任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成為他人犯罪工具, 助長詐騙犯罪,造成他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導致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足以妨害犯罪訴追救濟及金融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原審、本院始終否認犯行,本案被害人數甚多、所受損失數額不少,被告迄未與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共識,暨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保全人員工作,配偶過世,及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28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本案未據檢察官聲明沒收,卷查亦無被告實際支配詐欺、洗 錢款項,抑或據以獲利之事證,又本件被告係幫助犯,亦不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義務沒收規定,是關於犯罪所得、洗錢標的不續為沒收、追徵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黃筵銘移送併辦,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同原審附表: 1.編號5「證據及卷頁所在」欄第3點,第『至』頁更正為第『101』 頁。 2.編號12「告訴人/被害人」欄,『未提告』更正為『提告』。 3.編號21「證據及卷頁所在」欄第1點,第『20』至22頁更正為第『 19』至22頁。 4.編號23「證據及卷頁所在」欄第1點,『258』至261頁更正為『25 9』頁至261頁。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⒈ 辰○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推薦好股票標的廣告予辰○,並邀請辰○加入投資群組及下載交易平台,嗣佯稱操作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37分許,匯款11萬元 中信帳戶 ⒈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1、92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9頁) ⒊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105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3、95、103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⒉ 丙○○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刊登教授學習投資廣告,嗣與丙○○於111年4月1日加入LINE好友,並推薦其下載投資APP,佯稱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上午11時15分許,匯款20萬元 中信帳戶 ⒈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39至43頁) ⒉丙○○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55至64、67至73、77至8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45、49、51頁) 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⒊ 丁○○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嗣丁○○於111年4月10日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註冊投資網站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⒈丁○○警詢筆錄(偵20965卷第7至9頁) ⒉丁○○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0965卷第16至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65卷第13、14、27、29頁) 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⒋ 宇○○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4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嗣宇○○於111年4、5月間受邀加入該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引導宇○○註冊投資網站,佯稱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10時56分許,匯款8萬元 中信帳戶 ⒈宇○○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7、8頁) ⒉宇○○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匯款申請書回條(代製傳票專用)客戶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31、33頁) ⒊假投資介紹網頁、宇○○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數位貨幣交易所頁面及文章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20至2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530號卷第13至15、45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⒌ 辛○○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5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刊登投資廣告,嗣辛○○於111年5月7日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中午12時53分,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⒈辛○○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7、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105頁) ⒊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訊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10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93號卷第77至79、111、113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⒍ 天○○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天○○於111年5月初加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LINE投資群組。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群組佯稱為之操作股票、虛擬貨幣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許,匯款30萬元 中信帳戶 ⒈天○○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4號卷第7至1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4號卷第15至17、21、22頁) ⒊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⒎ 乙○○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7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乙○○加入投資群組,佯裝談論股票投資,致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49分許,匯款40萬元 中信帳戶 ⒈乙○○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9至11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64號卷第13頁) 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⒏ 亥○○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亥○○於111年5月10日透過LINE與之加入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將有股票大跌應該為投資比特幣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51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⒈亥○○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7至9頁) ⒉中信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8頁) ⒊亥○○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9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966號卷第13至15、27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⒐ 丑○○ (提告) 起訴書附表編號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丑○○加入好友,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9分許,匯款15萬元 中信帳戶 ⒈丑○○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7、9、11、12、15頁) ⒉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133頁) ⒊丑○○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173至1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25號卷第85、89、91、141、143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⒑ 癸○○ (提告)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癸○○加入好友,並邀請癸○○加入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股票、黃金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54分許,匯款90萬元 永豐帳戶 ⒈癸○○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11、12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2頁) ⒊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49至5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17、45、47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⒒ 卯○○ (未提告)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第25799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嗣卯○○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分析股票走勢、鼓吹投資虛擬貨幣並介紹下載投資APP,佯稱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上午10時4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中信帳戶 ⒈卯○○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7至10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93頁) ⒊假投資軟體APP、卯○○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89至9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卷第59至63、99、101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⒓ 己○○ (提告)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5771號、第25799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己○○加入好友,佯稱買賣加密貨幣資訊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13分許、35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 中信帳戶 ⒈己○○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7至9頁) ⒉己○○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87頁) ⒊假貨幣投資網頁說明、文件擷圖(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8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799號卷第57、61、93、95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⒔ 地○○ (提告) 士檢111年度偵字第25182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於111年5月14日介紹地○○下載投資APP,佯稱透過該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6日中午12時53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⒈地○○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7至11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89頁) ⒊假投資文宣、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87、8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182號卷第59、61、63、93、95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⒕ 未○○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785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證券分析師於111年5月10日經由網路與未○○結識,嗣雙方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未○○加入投資群組並下載投資APP,佯稱依照指令在該APP操盤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中信帳戶 ⒈未○○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03、104頁) ⒉未○○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29頁) ⒊假投資網頁說明、未○○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107至121、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5號卷第98、106、140、141、146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⒖ 午○○ (提告)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午○○加入投資群組,佯稱與之投資保證獲利1.5倍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24分許、下午3時18分許(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匯款時間誤載為14時13分、15時14分,應予更正),分別匯款3萬元、10萬元 永豐帳戶 ⒈午○○警詢筆錄(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6至8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37、38頁) ⒊午○○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44、4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3號卷第17、27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⒗ 酉○○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請酉○○加入好友,並介紹下載投資虛擬貨幣APP,佯稱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46分許,匯款6萬元 中信帳戶 ⒈酉○○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卷第21、2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034號卷第51、58頁) ⒊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⒘ 申○○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第7060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網路投資廣告邀請申○○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介紹下載投資APP,佯稱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下午5時1分許,匯款5萬元 永豐帳戶 ⒈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17、1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19、50、51頁) ⒋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⒙ 寅○○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第7060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某台股LINE投資群組介紹寅○○改操作黃金投資,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1時8分許,應予更正),匯款70萬元 永豐帳戶 ⒈寅○○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41至45、49至51頁) ⒉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79頁) ⒊寅○○提供之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91頁) ⒋寅○○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6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60號卷第13、59、61、63頁) ⒍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⒚ 壬○○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嗣壬○○於111年5月4日與之聯繫。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介紹投資平台「FUCA」,佯裝協助操作下單、投資獲利等情,致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35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32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 永豐帳戶 ⒈壬○○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9、11頁) ⒉渣打銀行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47頁) ⒊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55至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5、29、31、241、243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⒛ 子○○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子○○加入好友,佯稱介紹瞭解投資國際黃金並邀請進入投資群組,佯裝帶子○○申請操作、投資獲利等情,致子○○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下午5時10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15萬元 永豐帳戶 ⒈子○○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83至186頁) ⒉子○○匯款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207頁) 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213至2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15號卷第187、195、197、225、227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庚○○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黃金廣告,嗣庚○○於111年4月中旬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教學操作並依照建議投資網站標的獲利等情,致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8日下午3時15分許,匯款10萬元 永豐帳戶 ⒈庚○○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9至22頁) ⒉庚○○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63頁) ⒊庚○○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假投資APP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65至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21、29、33、47、55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巳○○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巳○○加入好友,佯裝教學投資並介紹「FUEX」交易虛擬貨幣平台、投資黃金等情,致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10時37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35分許,應予更正),匯款50萬元 永豐帳戶 ⒈巳○○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91至94頁) ⒉巳○○之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99頁) ⒊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分行留存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31頁) ⒋巳○○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個人頁面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01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879號卷一第153、155、157、201、203頁) ⒍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戊○○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影音平台YouTube刊登投資虛擬貨幣及外匯廣告並提供投資平台「PMSA」APP載點,嗣戊○○於111年5月13日下載該APP並與之加入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依照指示下單並可獲利等情,致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26分許,匯款10萬元 永豐帳戶 ⒈戊○○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53至257、259至261頁) ⒉戊○○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65、267頁) ⒊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95至29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088號卷第277、279、299、301頁) ⒌永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IP清單(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667號卷第57至61頁、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701號卷第31頁) 甲○○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第13842號併辦意旨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甲○○加入好友,佯裝推薦投資股票並邀請甲○○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匯款時間誤載為1分許,應予更正),匯款20萬元 中信帳戶 ⒈甲○○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23至27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59頁) ⒊甲○○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67至8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卷第29、31、33、45頁) ⒌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 戌○○ (提告) 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3227號、第13842號併辦意旨書 戌○○於111年5月間透過投資廣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加入通訊軟體LINE好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投資管道可以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5月16日上午9時31分許,匯款3萬元 中信帳戶 ⒈戌○○警詢筆錄(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13至16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39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842號卷第25頁) 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2135號卷第9至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