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HM-113-上訴-4959-20241203-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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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宏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宏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宏瑋(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9月11日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39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有本院判決書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客觀上可認被告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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