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HM-113-上訴-4969-20250109-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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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皖龍 選任辯護人 許博閎律師 廖育珣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757 、12956、14948號,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8757、12956、14948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案由欄起訴案號,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8757、12956、14948號,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8757、12956、14948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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