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HM-113-上訴-4974-2025020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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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郁涵 選任辯護人 曾柏鈞律師 林亮宇律師(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 陳虹羽律師(113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編號3如本裁定附表「更 正前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之 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之理由欄及附表編號3如 本裁定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載之「謝治琴」,顯係「李治琴」之誤植,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欄位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理由欄五、㈡第8行(即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第9行) 謝治琴 李治琴 2 理由欄六第4行、第8行(即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6頁第22行、第26行) 謝治琴 李治琴 3 附表編號3「給付對象」欄 謝治琴 李治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