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HM-113-上訴-5215-2024121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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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ARIE HELDGAARD MADSEN(丹麥籍) 選任辯護人 林厚成律師 王政凱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MARIE HELDGAARD MADSEN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 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ARIE HELDGAARD MADSEN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2月24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等 之意見,並經辯護人於113年12月11日再具狀陳述意見後,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且被告前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刑度非輕,再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親友,亦無固定之住所,其於本案亦本預計僅滯留臺灣5日即將返回丹麥,客觀上可徵被告因預期可能受長期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本案雖經本院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月21日宣判,惟尚未經判決確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本院考量被告涉嫌運輸第一級毒品犯嫌,且所涉毒品數量非少,經權衡全案情節及相關事證暨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司法權之行使、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不足以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辯護人所述被告年紀、經濟等因素,仍無從使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而不足動搖其於本案尚具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之前開認定。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既仍存在,爰自113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