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3-上訴-5435-2024112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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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43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朱蕙君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35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蕙君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但不得散 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審判決在案 ,為維護自身權益,爰依法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同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查聲請人於原審時未曾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嗣經原審 判處罪刑後,為維護自身權益而提出本案請求,於法尚無不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應予限制閱卷之情形),爰依前引規定,准許聲請人於預繳納費用後,付與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應予隱匿),但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聲請付與卷證範圍 對應卷頁出處 1 被告朱蕙君 113年1月15日警詢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7-12頁 113年3月1日偵查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49-50頁 113年4月11日警詢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19-24頁 113年4月11日偵查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73-77頁 113年4月12日訊問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267號卷第21-25頁 113年5月27日準備筆錄 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卷第21-23頁 113年5月27日審判筆錄 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卷第27-31頁 2 證人即告訴人劉漢興 112年12月8日警詢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13-15頁 3 證人即告訴人周金梅 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35-37頁 113年5月17日偵查筆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97-98頁 4 劉漢興面交時地一覽表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17頁 5 劉漢興遭詐面交嫌疑人一覽表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19-22頁 6 劉漢興回覆面交成功LINE對話紀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23頁 7 監視器蒐證照片(車手)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24-34頁 8 士檢113年度偵字第2683號起訴書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32號卷第41-44頁 9 監視器蒐證照片(車手)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43-49頁 10 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51-53頁 11 周金梅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55-62頁 12 周金梅提供之收取收據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63-64頁 13 詐欺集團致電周金梅之電話紀錄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65-69頁 14 第一證券股份投資公司收據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1149號卷第103頁 15 朱蕙君113年5月29日刑事聲請狀 新北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86號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