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上訴-5459-2024112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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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HOO KHIM WEI(中文名:丘沁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HOO KHIM WEI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捌月。 理 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 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KHOO KHIM WEI(中文名:丘沁偉)因偽造文 書等案件,前經原審審理後,於民國113年7月2日宣示判決,就被告所犯四罪分別量處刑期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59號審理中,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目前因所涉其他案件刻正執行中,原指揮書之執畢日期為114年1月1日,因縮短刑期之故,預計於113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56頁、第168頁、第171頁)。衡諸被告受上開有期徒刑之諭知,且其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其家人現居馬來西亞,堪認其在該國之社會人際關係有一定程度之牽絆,有較強之出境後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動機及能力,被告若啟逃亡之意,自較具備行動及於海外生活之資源,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既經原審認定有罪,且判處上開須入監服刑之刑度,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雖無羈押之必要,然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被告另案即將執行完畢,本院審酌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被告表示希望能予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見本院卷第166頁至第168頁)及檢察官亦認有予以限制之必要(見本院卷第168頁)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責非輕,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及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2月10日起,限制其出境、出海八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