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HM-113-上訴-5590-2024102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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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5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 訴字第288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83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偉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偉至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5月29日11 3年度審金訴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6月21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憑(本院卷第25頁),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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