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HM-113-上訴-5599-20241119-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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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599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宴廷 選任辯護人 白丞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34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整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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