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上訴-5684-20241104-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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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684號 上訴人 呂理聰 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金訴字第592、63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842、31933、487 63、6192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353、3354、3355、3357、3359 、3360、3361、3362、3363、3364、3365號,追加起訴案號:第 60659、63219、68623、78010、113年度偵字第8471號),提起 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理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呂理聰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 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