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HM-113-上訴-5702-2025030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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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靜茹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 第124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上訴本院之案件,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371條,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逕行辯論終結。惟查被告114年2月19日提出刑事請假狀陳稱因感冒中耳炎,疑似流感,身體不適,精神狀況不佳,無法到庭,並附具成泰診所114年2月13日之藥品明細及收據為證,是被告尚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