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HM-113-上訴-5727-2025010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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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AKSONSAWAT SUDARAT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謝宗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KHAN SASITORN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ALAPHAKDEE AMPAPORN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已終止委任) 梁燕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681 、246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AKSONSAWAT SUDARAT、WONGKHAN SASITORN、KALAPHAKDEE AMPA PORN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4年1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OAKSONSAWAT SUDARAT、WONGKHAN SASITORN、 KALAPHAKDEE AMPAPORN(下合稱被告3人)因涉嫌共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可能之執行,均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 人就第一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承認,且有卷內其他事證可稽(詳如本院判決書),足認被告3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院審理後,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改量處被告3人均有期徒刑8年,本案尚未確定。衡諸被告3人為泰國籍,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且既經本院量處重刑,即有為脫免將來可能刑之執行而逃亡之虞,本院因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被告3人均自114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