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上訴-5730-20241028-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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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偉耀 選任辯護人 張鎧銘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214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偉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何偉耀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113年8月30 日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9月24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其所提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被告前收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尚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其餘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無任感禱」等語,茲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