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HM-113-上訴-5799-20241101-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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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明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明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63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魏明信因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國113年7 月4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提起上訴,於113年7月15日具狀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就上訴理由部分僅記載「判決不服,庭上口諭」、「判決不服、庭上口述」等情,有刑事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參照上開說明,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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