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上訴-5818-2024110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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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裕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159號,中華民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161、56641號),提起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裕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裕庭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國113 年8月6日113年度訴字第159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8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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