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上訴-5842-2024112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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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寶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寶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字 第10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刑事聲明上訴狀記載「僅先聲 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3年10月23日前補 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