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HM-113-上訴-5846-2025011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家祥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文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832號、第1 1055號、第16454號、第20195號、第24968號,移送併辦:同署1 13年度偵字第297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家祥、許文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 延長貳月。 王家祥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家祥、許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王家祥、許文進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羈押3月。 二、茲因被告王家祥、許文進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 告二人,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王家祥、許文進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王家祥、許文進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13年,有本院判決書可參,足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等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客觀上可認被告二人因預期將受刑之執行,畏罪逃匿、規避之可能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衡酌被告等所涉犯行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為確保本案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對被告二人為羈押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起114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王家祥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綜合斟酌前述 各項情狀,認目前尚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事,被告王家祥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