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上訴-5848-2025011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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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劉銘 義務辯護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劉銘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劉銘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刑法第330條 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依原審及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被告涉犯結 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3年10月之重刑,且被告前有多次因案經通緝之紀錄,於本案亦是經法院發布通緝始為警緝獲到案,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既受重刑諭知,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概然性甚高,堪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參酌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與被害人所肇危害,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4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