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HM-113-上訴-5867-2024110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武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2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7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彭武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審以 112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經合法送達被告後(見原審卷第199頁),被告於112年5月28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情,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原審乃於113年9月26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經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住所地,由同居人即被告之母彭呂銀妹收受,有原審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9、211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