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上訴-5890-20250114-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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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啟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啟豪(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 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等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於民國113年11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諭令羈押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35、37、41至43頁)。 二、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訊問被 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其另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尚未確定),又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87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77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3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號審理中,及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111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180號偵查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被告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其上訴後,亦經本院於113年12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依上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雖稱:希望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其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業如前述,本院認對其所為羈押尚難以具保等處分替代,有繼續羈押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4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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