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HM-113-上訴-5977-20241213-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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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9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WAMBA NERCIO EDUARDO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沈宏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WAMBA NERCIO EDUARDO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NWAMBA NERCIO EDUARD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 ㈡本件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有事實足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罪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參以被訴重罪、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且被告為莫三比克籍,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再考量被告所涉本案之犯罪情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2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 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