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HM-113-上訴-5981-20250212-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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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9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俊凱 選任辯護人 黃書瑜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經瑋 指定辯護人 游光德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語婷 指定辯護人 游弘誠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雨歆 選任辯護人 洪嘉吟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66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576、30513、32602、37535、400 10、40011、400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對林雨歆所處之刑均撤銷。 林雨歆所犯四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 其他上訴駁回(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部分)。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之範圍: 本案僅上訴人即被告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林雨歆提起 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謝時傑上訴部分,另行審結),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不上訴等語(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案上訴效力僅及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自非被告4人上訴範圍,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惟本院就科刑審理之依據,均援用原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合先敘明。 貳、援用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與罪名: 一、葉沈弦(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康程堯(原審通緝中)、謝 時傑(本院另行審結)、曾心亭(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及林雨歆等人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由葉沈弦及康程堯發起、組織,以曾心亭、謝時傑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為成員,共同基於販賣含有上揭第三級之愷他命及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以營利、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共組對外以「菸酒行」、「娛樂城」為名之販毒犯罪組織,由葉沈弦負責出資,並購買不特定購毒者的資料、並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上游販毒者購買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將上開毒品交予康程堯、謝時傑、曾心亭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康程堯、謝時傑、曾心亭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輪班作為該販毒犯罪組織之掌機、交易毒品司機等工作,並先後邀集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及林雨歆等人加入該販毒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日班、夜班之掌機或毒品交易司機,並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人頭卡,供組織對外與買家聯繫毒品買賣事宜公線之用,由葉沈弦使用「簡訊購」網站,將隱含外送販賣毒品意思之「利百加菸酒行」、「老爺博奕城」傳送之販毒簡訊,內容為「茅台酒5000高粱酒3000大紅袍2000典藏老酒三送一洽詢…」、「威士忌32升5000伏特加20升3000白蘭地15升2000進口洋酒600買三送一洽詢…」、「滿5000退3.2%滿3000退2.2%滿2000退1.7%百分百退水洽…」等訊息,透過簡訊方式發送與不特定多數人,經因知悉簡訊內容,撥打上開公線電話號碼購買毒品或前曾向其等購買之買家的聯繫,並與對方約定交易毒品地點後,再與集團內上開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值班司機聯繫,告知交易地點、時間後,由值班司機攜帶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前往約定之地點,以愷他命每包2公克,價格新臺幣( 下同) 5,000元、1.5 公克3,000 元、1公克為2,000元、毒品咖啡包每包600元,買3送1之價額與買家交易毒品。販售毒品之司機每趟可獲販賣金額10%報酬、販賣毒品所得扣除司機報酬後,餘款則由葉沈弦收取。葉沈弦等8人即以上開組織分工模式,自109年11月間起迄110年8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並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價額得逞。謝時傑、康程堯及曾心亭則因故於110年1月間陸續退出上開販毒集團。嗣經警於附表二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扣得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核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及林雨歆4人所為,均係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張俊凱所犯附表一編號6、12、13、15至17、19至23、25至27、29、32、34、37、39至43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3罪〉;廖經瑋所犯附表一編號11、18、24、28、31、33、35、36、38、44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0罪〉;林雨歆所犯附表一編號13、27、29、3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4罪〉、陳語婷所犯附表一編號13、3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2罪〉)。又被告4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葉沈弦、康程堯、謝時傑、曾心亭就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4人就其等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分別首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張俊凱就附表一編號32、廖經瑋就附表一編號31、陳語婷、林雨歆就附表一編號13),具有行為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被告4人就所犯上開販賣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參、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一、張俊凱部分: 張俊凱犯後坦承犯行,另案執行之前從事粗工,認真工作, 老闆願意給被告將來出監後工作之機會,請考量其回歸、融入社會之情形,給予從輕量刑的機會。 二、廖經瑋部分: 廖經瑋行為時年紀尚輕,屬組織之底層,犯罪所得僅2,260 元,交易對象亦多有重複,犯罪所生危害尚屬輕微,且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家中有父母需照顧,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 三、陳語婷部分: 陳語婷所犯二販毒案,一次因公機來電時,男友張俊凱正在 睡覺,故協助接聽電話,並將毒品交易事項告知當班運送之林雨歆;另一次為陪同林雨歆去送毒品,然運送並非陳語婷所負責,以上均非構成要件行為,陳語婷亦未分得任何不法利益,且其兼職兩份工作,收入都是自己賺得,而非透過不法的販毒所得,而陳語婷已經認罪,請給予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林雨歆部分: 林雨歆因被詐騙100多萬,經友人介紹始為本案犯行,且並 非組織核心成員,其所為四次毒品交易,其毒品數量、金額與大盤、中盤毒販販毒謀取高額利益有所不同,且在偵審中坦承犯行,其證詞作為原審羈押其餘同案被告的重要證據,對於釐清本案的犯罪事實及組織內部得分工有相當大的助益,節省司法資源,又被告目前有穩定工作,並無任何前案紀錄,現在從事兼職兩份正職工作,也在還遭詐騙的錢,請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輕,並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之宣告。 肆、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㈠張俊凱、廖經瑋、林雨歆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爰就其等 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張俊凱、廖經瑋、林雨歆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於量刑 時作為有利量刑參考因子: 被告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 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關於自白減刑之要件,由「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本案張俊凱、廖經瑋、林雨歆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惟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然仍應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併此敘明。 ㈢陳語婷、林雨歆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而言。又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最低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本刑卻同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陳語婷、林雨歆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行,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行為固值非難,然本院審酌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次數非多(分別為2次、4次),且交易金額不高,數量非鉅,依照其等販賣毒品之次數、對象、數量等,顯係小額零星販售,相較於大盤、中盤毒販備置大量毒品欲廣為散播牟取暴利者,其危害性顯屬有別,是以其等之犯罪情節論,惡性尚非重大不赦;佐以陳語婷、林雨歆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一第193、195頁),素行尚稱良好;又陳語婷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個人並無犯罪所得,而林雨歆於偵、審均坦承犯行,並於110年8月5日警詢時即供出同案被告葉沈弦、陳語婷、張俊凱及組織內部分工、實際交易情形(偵字第28576號卷四第41至55頁),使得檢察官得以釐清案情、追訴共犯,均足認態度良好,尚具悔意。本院綜合一切情狀,認陳語婷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7年,及林雨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縱處以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其等上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林雨歆部分並依法遞減之。 ㈣張俊凱、廖經瑋均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張俊凱、廖經瑋僅因小利而販賣毒品供他人施用,擴散毒品流通,且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分別為23罪、10罪,對象不只1人,顯非臨時起意偶一為之,社會危害性高,觀其等販賣毒品之緣由及經過,未見有何基於何項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情狀;況其等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其最輕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刑期後,法定刑均已大幅減低,所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接近最低度刑,客觀上已無情輕法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其等本案犯行即無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是廖經瑋請求就其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尚非有據。 二、撤銷改判部分(林雨歆部分): ㈠原審認林雨歆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就被告所犯販賣毒品4罪,未斟酌上開事由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尚有未恰。是林雨歆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林雨歆身心健全、智識正常 ,當知毒品對於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至深且鉅,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販賣第三級毒品為法律所禁絕,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參與本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分工及參與程度、本案欲販賣毒品之金額、數量,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會計、月薪約3萬5千元,未婚,需分擔家計(本院卷二第84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復審酌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內部性界限、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所侵害法益、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儆懲。 三、上訴駁回部分(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部分): ㈠原審審理後,認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所為,增加本案毒 品在社會流通之危險性,恐令施用毒品者沉迷於毒癮,無法自拔,輕則戕害個人身心,重則因缺錢購毒而引發各種犯罪,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等人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參以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價格、對象等情節,兼衡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考量販賣對象、次數、犯罪情節、時間差距等,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張俊凱)、4年5月(廖經瑋)、3年9月(陳語婷),核其量刑及定執行刑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 ㈡按量刑之輕重,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執行刑之量定,係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亦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原判決已就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陳語婷部分)規定減輕刑期後,在所形成處斷刑之範圍內,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分別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且屬從輕量刑,難認有何不當。原審復審酌被告等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罪質、整體非難評價等,而就其等所犯上開數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如上,既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法律內部性界限的情形,復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張俊凱、廖經瑋、陳語婷上訴未能具體指出原審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自無再予減輕之理。至廖經瑋所為本案犯行,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業據本院敘述理由如前。是被告等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緩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以受「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為前提,本案陳語婷、林雨歆所受宣告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3年9月、3年,核與緩刑之要件未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是陳語婷、林雨歆請求宣告緩刑云云,自無從准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69條第1項前段、364條、 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共犯) 購毒者 交易方式、毒品種類、數量、價格(新臺幣) 證據資料 主文 (宣告刑及沒收) 1 葉沈弦 康程堯 湯文賢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依依」於109年11月19日早上10時53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湯文賢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4包。再由康程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一同於同日下午1時許前往桃園市八德區新生路某處,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4包予湯文賢並收取20,000元。嗣由康程堯獲取10%即2,0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56至58頁、第310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證人湯文賢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3至9頁、第59至60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21至22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張、Google map示意圖1張、手機通訊聯絡人「金霖大卡車」手機擷圖1張(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31至3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2 葉沈弦 謝時傑 曾心亭 黃榮強 由曾心亭於109年12月3日晚間6時27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榮強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1,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同日晚間7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路0段○○○○○○號碼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黃榮強並收取1,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1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9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②被告曾心亭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230頁) ③被告康程堯於警詢之供述(偵40010號卷二第258至259頁) ④證人黃榮強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79至84頁、第119至121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23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113頁) ⑦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53至154頁) ⑧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手機通訊聯絡人「9拖吊場」手機擷圖1張(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101至103頁、第109頁) ⑨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5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曾心亭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邱聖評 由謝時傑於109年12月4日下午2時2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邱聖評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1,8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3包。再由康程堯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謝時傑一同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到達桃園市○○區○○路000號,由謝時傑下車交付3包毒品咖啡包予邱聖評並收取1,8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18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62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17至19頁、第301至302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被告謝時傑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37535號卷第243頁、本院卷三第262頁) ③證人邱聖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0010號卷七第157至163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24至25頁) ⑤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七第183、189頁) ⑥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01頁) ⑦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7張、監視器位置示意圖1張、販毒集團公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及iMessage擷圖共2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29-139頁) ⑧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0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邱莉庭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莉庭所持用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109年12月26日下午4時8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邱莉庭並收取2,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20至21頁、第309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③證人邱莉庭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61至363頁、第367至369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67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9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73至377頁) ⑥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5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5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邱莉庭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莉庭所持用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邱莉庭並收取2,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21至22頁、第309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③證人邱莉庭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61至363頁、第367至369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63至164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見11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79至382頁) ⑥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6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6 葉沈弦 張俊凱 邱莉庭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莉庭所持用之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7月16日上午6時19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路00巷○○○○○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邱莉庭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一第365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邱莉庭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61至363頁、第367至369頁) ③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4張(見11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83至384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7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林晏榆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林晏榆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109年12月26日晚間9時4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林晏榆並收取3,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23至24頁、第45頁、第309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③證人林晏榆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55至64頁、第153至15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68頁) ⑤被告康程堯與被告謝時傑之iMessage擷圖1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226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8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03至111頁) ⑦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20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8 葉沈弦 謝時傑 林晏榆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林晏榆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110年1月2日上午10時2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林晏榆並收取3,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②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23至24頁、第309至310頁) ③證人林晏榆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55至64頁、第153至155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73頁、第125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2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97至102頁) ⑥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21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9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邱士宥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士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6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包。再由謝時傑於109年12月27日晚間9時15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土地公廟),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旁交付毒品咖啡包1包予邱士宥並收取6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6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54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謝時傑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字第37535號卷第243頁、本院卷三第262頁) ②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15至16頁、第307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③證人邱士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63至172頁、第259至262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47至48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11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5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03至210頁) ⑥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1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0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邱士宥 由康程堯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士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6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包。再由謝時傑於110年1月1日晚間6時59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土地公廟)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1包予邱士宥並收取6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6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54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謝時傑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字第37535號卷第243頁、本院卷三第262頁) ②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16至17頁、第307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③證人邱士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63至172頁、第259至262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47至48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21至122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2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19至224頁) ⑥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2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1 葉沈弦 廖經瑋 邱士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士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6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4月14日晚間8時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土地公廟)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1包予邱士宥並收取6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6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54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邱士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63至172頁、第259至262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47至48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35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33頁) ⑤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3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2 葉沈弦 張俊凱 邱士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邱士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6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土地公廟)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1包予邱士宥並收取6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6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54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邱士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63至172頁、第259至262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47至48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43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39至241頁) ⑤0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4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3 葉沈弦 張俊凱 林雨歆 陳語婷 邱士宥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邱士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6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1包。再由林雨歆、陳語婷於110年7月10日晚間11時33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土地公廟)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1包予邱士宥並收取600元。嗣由林雨歆獲取10%即6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54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九第72至7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林雨歆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44頁) ③被告陳語婷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246至247頁、本院卷三第290頁) ④證人邱士宥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163至172頁、第259至262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47至48頁) ⑤陳語婷及林雨歆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6張、販毒集團公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48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一第122、187、210頁) ⑥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七第143頁、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50頁、第252頁) ⑦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47頁) ⑧0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5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雨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陳語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4 葉沈弦 謝時傑 康程堯 張永福 由康程堯於109年12月7日晚間6時3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張永福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謝時傑於110年1月1日晚間8時4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張永福並收取2,000元。嗣由謝時傑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康程堯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之供述(偵32062號卷一第22至23頁、第309頁、本院卷一第74至75頁) ②被告謝時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62頁) ③證人張永福於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47至48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30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83至184頁、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41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3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7至35頁、偵字第37535號卷第207至209頁) ⑦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32602號卷一第18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謝時傑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5 葉沈弦 張俊凱 蘇倩儀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蘇倩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3月23日上午7時57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達莊社區」地下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蘇倩儀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0至21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蘇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151至159頁、第197至201頁) ③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89至290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27至130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6 葉沈弦 張俊凱 蘇倩儀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蘇倩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3日上午5時23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達莊社區」地下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蘇倩儀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1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18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2至443頁) ③證人蘇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151至159頁、第197至20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95至298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31至13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7 葉沈弦 張俊凱 蘇倩儀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蘇倩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5日上午8時23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達莊社區」地下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蘇倩儀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1至22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19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3頁) ③證人蘇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151至159頁、第197至20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05至308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1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37至142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8 葉沈弦 廖經瑋 蘇倩儀 由廖經瑋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蘇倩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5月2日下午5時36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達莊社區」地下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蘇倩儀並收取3,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19至20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3頁、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被告張俊凱於偵訊之供述(偵28576號卷九第73頁) ③證人蘇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151至159頁、第197至20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33至336頁) ⑤廖經瑋持用門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13至314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43至146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19 葉沈弦 張俊凱 蘇倩儀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蘇倩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5月12日凌晨2時11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達莊社區」地下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蘇倩儀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2至23頁、偵28576號卷九第7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20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3頁) ③證人蘇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151至159頁、第197至201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沆: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17至318頁) ⑤廖經瑋持用門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19至320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4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47至148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0 葉沈弦 張俊凱 呂靜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呂靜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1,200元之價格交易2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5日凌晨3時5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力霸倫敦城」社區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2包予呂靜妍並收取1,2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12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08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3至24頁、偵28576號卷九第73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呂靜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7至13頁、第65至69頁) ③呂靜妍之iPhone手機 iMessage翻拍照片13張、Facetim e、微信個人資料擷圖3張 (偵字第40011號卷二第3 13至319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9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49至15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1 葉沈弦 張俊凱 呂靜妍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呂靜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毒品咖啡包事宜,約定以1,200元之價格交易2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7日晚間11時54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力霸倫敦城」社區旁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毒品咖啡包2包予呂靜妍並收取1,2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12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08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4頁、偵28576號卷九第73至74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呂靜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7至13頁、第65至69頁) ③呂靜妍之iPhone手機 iMessage翻拍照片13張、Facetim e、微信個人資料擷圖3張 (偵字第40011號卷二第3 13至319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7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55至158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2 葉沈弦 張俊凱 黃沛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黃沛雯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5月1日上午11時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街000號「典藏樸麗社區」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黃沛雯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4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黃沛雯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75至86頁、第139至143頁) ③手機聯絡人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65、7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25至326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59至162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3 葉沈弦張俊凱 黃沛雯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黃沛雯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5月4日上午8時30分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街000號「典藏樸麗社區」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黃沛雯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5至26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5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黃沛雯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七第75至86頁、第139至143頁) ③手機聯絡人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65、7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49至352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71至174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4 葉沈弦廖經瑋 陳震丞 由廖經瑋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陳震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5月4日晚間10時4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巷○○○○○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陳震丞並收取3,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27至28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4頁、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被告張俊凱於警詢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8頁) ③證人陳震丞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六第59至65頁、第77至79頁、第117至119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81至382頁) ⑤廖經瑋持用門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83至384頁) ⑥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119頁) ⑦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89至192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5 葉沈弦張俊凱 陳震丞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不詳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與陳震丞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5月13日下午3時32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巷○○○○○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陳震丞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28至29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5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廖經瑋於警詢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28頁) ③證人陳震丞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六第59至65頁、第77至79頁、第117至119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89至390頁) ⑤ 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119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193至195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6 葉沈弦張俊凱 李牧賢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李牧賢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7月9日下午3時8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李牧賢並收取3,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30至31頁、偵28576號卷九第74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李牧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89至295頁、第349至351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74頁) ④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七第249、257頁、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17頁、第325至330頁) ⑤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13至115頁) ⑥李牧賢之iPhone手機iMessage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39頁) ⑦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9張(見110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211至214頁) ⑧0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21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7 葉沈弦張俊凱 林雨歆 李牧賢 由張俊凱於110年7月17日晚間10時4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李牧賢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林雨歆於110年7月17日晚間11時57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娛樂高手」網咖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李牧賢並收取2,000元。嗣由林雨歆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九第74頁、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林雨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九第169至170頁、偵28576號卷一第422頁、本院卷二第144頁) ③被告廖經瑋於警詢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31至32頁) ④證人李牧賢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289至295頁、第349至351頁) ⑤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75頁) ⑥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七第249、257頁、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17、333至334頁) ⑦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25頁) ⑧李牧賢之iPhone手機iMessage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八第339頁) 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2張(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23頁) ⑩0000-00之車行軌跡(見11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2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雨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8 葉沈弦廖經瑋 林津詳 由廖經瑋於不詳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林津詳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6月17日中午12時許前往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金色別莊」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林津詳並收取3,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五第32至33頁、偵28576號卷一第445頁、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林津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六第7至12頁、第49至51頁) ③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76頁) ④林津詳之iPhone手機Apple ID、通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偵字第28576號卷六第45至46頁) ⑤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97頁) ⑥廖經瑋持用門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399至400頁) ⑦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161至163頁) ⑧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219至222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29 葉沈弦張俊凱 林雨歆 葉建鴻 由張俊凱於不詳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葉建鴻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林雨歆於110年7月24日凌晨2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前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葉建鴻並收取2,000元。嗣由林雨歆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二第31至35頁、偵28576號卷一第364頁、本院卷一第78頁、院卷三第114、222頁) ②被告林雨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四第47至50頁、偵28576號卷一第420至421頁、本院卷二第144頁) ③證人葉建鴻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28576號卷六第127至134頁、第181至182頁) ④通訊監察譯文(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77至79頁) ⑤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233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411至412頁) ⑥公機通信紀錄1份(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407頁) ⑦葉建鴻之手機微信與「樂酒仙」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陳語婷手機內與林雨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偵字第40010號卷九第217至218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一第132頁) ⑨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9張(偵字第28576號卷二第227至231頁) ⑩000-0000之110年7月24日車行軌跡(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41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雨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0 葉沈弦陳語婷 林雨歆 郭承融 由陳語婷於不詳時間,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郭承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毒品咖啡包5包,郭承融再以其國泰世華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匯款2,000元至陳語婷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再由林雨歆於110年7月23日凌晨3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將毒品咖啡5包放置在上址鐵捲門縫隙。嗣由林雨歆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陳語婷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三第290頁) ②被告林雨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偵28576號卷四第53至54頁、偵28576號卷九第220頁、本院卷二第144頁) ③證人郭承融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7至14頁、第75至77頁) ④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71頁) ⑤販毒集團公機(門號:0000000000)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擷圖4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39至41頁) ⑥陳語婷及林雨歆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偵字第28576號卷四第133至135頁、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197頁) ⑦車輛000-0000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28576號卷九第199至201頁) ⑧000-0000之車行軌跡(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37至38頁) ⑨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偵字第40011號卷四第226至22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陳語婷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林雨歆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1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至3,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3月20日晚間8時31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至3,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3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2,7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190至191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65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63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21至12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2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3月21日凌晨0時8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院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73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71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25至12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3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3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81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79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29至132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4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3月22日凌晨2時39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 ④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結果(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89至190頁) ⑤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87頁) 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33至136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5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3月22日晚間11時47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97至198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195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37至140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6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3月25日晚間10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22日晚間10時15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07至208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05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12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41至146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7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9日上午11時5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院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13至216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8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4月9日上午11時5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21至224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51至153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39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9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29至232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55至157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0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2日凌晨2時12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37至239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5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59至161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1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4日上午9時9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45至248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7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63至166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2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4月19日凌晨2時5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 ④公機通信紀錄1份(IMEI: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53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6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67至169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3 葉沈弦張俊凱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張俊凱於110年5月1日凌晨4時53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張俊凱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張俊凱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一第78頁、卷三第114、222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65至266頁) ④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73至176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張俊凱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44 葉沈弦廖經瑋 魏心聲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以FACETIME與魏心聲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販賣第三級毒品事宜,約定以2,000元之價格交易愷他命1包。再由廖經瑋於110年5月1日晚間8時49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地下室停車場,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交付愷他命1包予魏心聲並收取2,000元。嗣由廖經瑋獲取10%即200元作為車手(司機)之報酬,其餘1,800元交予葉沈弦。 ①被告廖經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本院卷二第190頁) ②證人魏心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83至102頁、第189至195頁) ③手機聯絡人(門號:0000000000)擷圖1張、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偵字第40010號卷八第225、231頁) ④廖經瑋持用門號0000000000通信紀錄(偵字第40010號卷十第271至273頁) ⑤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8張(偵字第32602號卷三第177至180頁) 葉沈弦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廖經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二,110年8月4日在○○區○○路107號B棟7樓 葉沈弦住○○○○區○○○街00號戀情汽車旅館202室執行搜索扣得之物 ,詳偵字第28576號卷一第97至107頁、第109至115頁) 編號 物品名稱 用途 備註 1 K盤(含卡片2張)1組 附表一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2 彩色標籤7包 3 5號夾鏈袋3包 4 0號夾鏈袋3包 5 電子磅秤2台 6 直髮夾(封口用)1支 7 塑膠鋁袋(放置毒品用)2包 8 K他命2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1.1209公克 驗餘淨重:1.1166公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9 K他命殘渣袋2個 附表一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10 K盤1組 11 iPhone 7 1支 附表一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2 iPhone 11 1支 與本案無關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3 SIM卡外框1張 附表一販賣毒品所用之物 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三,110年8月4日在○○區○○路000號4樓之9 張俊凱及陳語婷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之物,詳偵字第30513號卷第5 5至6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用途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CHANEL包裝)237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806.31公克 驗餘淨重:805.2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推估總純質淨重:24.18公克 2 毒品咖啡包(音速小子包裝)10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30.14公克 驗餘淨重:29.2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推估總純質淨重:0.9公克 3 毒品咖啡包(拿鐵三合一紫色包裝)40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150.14公克 驗餘淨重:148.6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5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7.5公克 4 毒品咖啡包(NESCAFE三合一包裝)19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81.98公克 驗餘淨重:80.5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81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45公克 5 電子磅秤1台 張俊凱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6 分裝夾鏈袋2包 7 愷他命6包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5.7834公克 驗餘淨重:5.6605公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純質淨重:4.6077公克 8 自小客車1輛 與本案無關 白色TOYOTA 車牌號碼:000-0000 9 iPhone 7(香檳色)1支 張俊凱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SIM卡: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0 iPhone(白色)1支 張俊凱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1 iPhone 12 pro(黑色)1支 與本案無關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2 iPhone 7(黑色)1支 張俊凱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3 iPhone XS MAX(玫瑰金)1支 陳語婷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四(即原判決附表四,110年8月4日在○○區○○路000巷0號2樓 之3廖經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之物,詳偵字第28576號卷五第193 至199頁) 編號 物品名稱 用途 備註 1 毒品K他命1包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房間內查扣 驗前總淨重:37.3442公克 驗餘淨重:37.2995公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純質淨重:30.3982公克 2 毒品K他命5包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內查扣 驗前總淨重:7.8493公克 驗餘淨重:7.7636公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純質淨重:6.2272公克 3 夾鏈袋1包 廖經瑋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4 毒品咖啡包5包(音速小子包裝2包、CHANEL包裝3包) 附表一編號28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內查扣 驗前總淨重:19.9505公克 驗餘淨重:19.0298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純質淨重:0.8963公克 5 iPhone1支 廖經瑋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6 iPhone1支 與本案無關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附表五(即原判決附表五,110年8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 前林雨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執行搜索扣得之物 ,詳偵字第28576號卷四第93至97頁,毒品編號DK0000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用途 備註 1 愷他命9包(共計毛重15.67公克)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14.9374公克 驗餘淨重:14.8899公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 純質淨重:11.5018公克 2 新臺幣33,400元 與本案無關 3 摻有第三級毒品果汁包8包(音速小子包裝,共計毛重19.52公克)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22.1432公克 驗餘淨重:21.7012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純質淨重:1.1935公克 4 摻有第三級毒品果汁包9包(CHANEL包裝,共計毛重25.20公克) 附表一編號29所示犯行販賣剩餘之毒品 驗前總淨重:29.9590公克 驗餘淨重:29.4613公克 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純質淨重:1.4770公克 5 iPhone 10 1支 與本案無關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6 iPhone 11 pro手機1支 林雨歆部分上開犯行所用之物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附表六(即原判決附表六,110年8月4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4 06之1執行搜索扣得之物,詳偵字第28576號卷四第99至103頁) 編號 物品名稱 用途 備註 1 新臺幣3400元 與本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