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M-113-上訴-5989-20241126-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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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詠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0號、113年度訴字第421號,中華民 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偵字第4183、4184、13650、17788、17789、13648、13649 、2127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6、137號;追加起訴案號:11 3年度偵字第51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 字第990號、113年度訴字第42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113年8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至於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