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HM-113-上訴-6045-20241227-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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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邵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號、第41號、 第3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倪邵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8月26 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主旨:不服判決;說明:當庭陳述」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至被告所住之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之4,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住所轄區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3頁),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至本院,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5、117頁),是被告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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