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PHM-113-上訴-6103-20250207-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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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O XUAN THANH(越南籍,中文名:吳春成)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XUAN THANH(中文名:吳春成)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 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O XUAN THANH(中文名:吳春成)前經本院 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2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判決認被告被訴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 共2罪均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經本院於114年2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衡以人性脫免罪責不甘受罰,重罪經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其為越南籍,在台拘留期間於113年8月12日屆滿,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被告之行為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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