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HM-113-上訴-6208-20250206-2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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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2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貫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UNTIP WARAKORN 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蔡明叡律師(114年2月4日15時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UEANAM PRACH 選任辯護人 應少凡律師(法扶律師) 葉子瑋律師(法扶律師,114年1月24日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AWATDIRAKSA KHUNAWUT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SAEYING WATHANYU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JUNTIP WARAKORN、CHUEANAM PRACH、SAWATDIRAKSA KHUNAWUT、 SAEYING WATHANYU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UNTIP WARAKORN、CHUEANAM PRACH、SAWATDI   RAKSA KHUNAWUT、被告SAEYING WATHANYU(下稱被告4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又被告4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等均為外籍人士,在臺無住居所,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2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羈押期限屆滿前之114年2月4日,對被告4人行應 否延長羈押之訊問,並聽取其等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4人均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4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尚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均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檢察官及被告JUNTIP WARAKORN、CHUEANAM PRACH、SAWATDIRAKSA KHUNAWUT上訴後,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4人之科刑部分,被告4人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被告4人既受重刑之諭知,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被告4人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案雖經本院撤銷改判較重刑期在案,惟尚未經判決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為保全被告4人,以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該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身自由較小之其他手段代替,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4人之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CHUEANAM PRACH之辯護人辯護稱: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其母親現在醫院接受手術治療、祖父年紀大、父親患病,希望能有探望家人之機會等語;被告JUNTIP WARAKORN、SAEYING WATHANYU之辯護人均以本案業經審理終結,因認被告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等節,惟與被告4人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院訊問被告4人並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 依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被告4人之必要,均自114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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