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上訴-6221-20241125-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政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532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907號、第13191號、 第132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367條)。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政儒(下稱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 3年9月16日(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經送本院,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略以: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刑事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99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