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上訴-6293-20241129-1
字號
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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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茂虔 選任辯護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2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317號、第4381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茂虔(下稱被告)應能預見詐欺集團 成員為規避刑事追查,常利用他人出面或提供名義犯案,卻貪圖短時間賺取高額報酬而不以為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前不詳時間,經由網路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內部成員取得聯繫,同意將其即時通訊平臺LINE ID、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台新人頭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手機門號等資料予以提供所屬詐欺集團用作提領、轉帳詐欺贓款之不法使用。該集團藉以上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資金去向。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等察覺受騙報案,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暨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經原審於113 年7月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423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之113年7月29日提起上訴;惟其後被告已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死亡證明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59頁),原審未及審酌於此而為實體判決,尚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593號、第5230號、第7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原審併辦部分,本院亦無從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面交車手(1號):吳昇峰 【卷證出處】 警察機關 (受騙)面交金額 (受騙)面交時間/地點 1 劉懿萱 (提告) 80萬元 112年4月14日 11時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 【偵3231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1車:張茂虔-台新人頭戶 (受騙)匯款金額 (受騙)匯款時間 臨櫃匯款 140萬元 112年4月26日 11時25分許 2 王雅卿 網路轉帳 10萬元 10萬元 112年4月24日 12時31分許 40分許 【偵4381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臨櫃匯款 40萬元 112年4月27日 09時45分許